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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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6-09-12 1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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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中组部、民政部等1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17部门联合下发的《吉林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2011-2015)》提出:要“积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作为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有效整合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重要渠道,是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重要阵地。为加快培育发展我省民办社工机构,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民办社工机构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遵循培育发展和管理规范并重的原则,以满足社会服务需要为根本,以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为保障,积极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为推进社会工作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1.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民间运作的方式,建立健全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逐步形成协调有力的培育扶持民办社工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 

  2.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民办社工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培育发展一批结构优化、功能完善、自律规范、服务专业、具有引领作用的民办社工机构,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 

  二、申请登记民办社工机构的条件 

  民办社工机构是指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公益服务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主要包括社会工作师事务所、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站、社)等。申请登记民办社工机构的条件是: 

  (一)民办社工机构的发起人中至少有1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2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民办社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 

  (三)民办社工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到当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并在章程中明确其社会工作服务宗旨、工作领域、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三、鼓励支持发展民办社工机构的政策措施 

  (一)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民办社工机构。支持高校专家学者、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民办社工机构。鼓励现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机构,按照专业社会工作的要求进行整合,向民办社工机构转型。 

  (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民办社工机构做好申请、登记等各项工作。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承担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责,为申请新成立的民办社工机构提供注册指导和全程服务。在遵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于社会需要而又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社工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区分情况帮助其联系或落实业务主管单位,为其顺利登记创造条件。对于综合性或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民办社工机构,民政部门可直接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 

  (三)推行政府购买民办社工机构服务。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列入预算。可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和数量。研究制定专门政策措施,引入竞争机制,规范购买程序,完善项目招标、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等方式,建立综合绩效评价体系,逐步推行政府向民办社工机构购买服务机制。可先在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婚姻家庭、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和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协调税务部门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对民办社工机构的支持力度。对成立初期的民办社工机构,可协调有关部门或街道、社区在服务场所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鼓励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与民办社工机构的项目合作。民办社工机构可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其盈利所得用于发展公益服务。加强民办社工机构能力建设,定期组织民办社工机构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在社会服务领域发现需求、创新服务、申报项目的能力。支持民办社工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开展活动,创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品牌。加大宣传和表彰奖励力度,充分调动民办社工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为民办社工机构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对成效显著的民办社工机构,要加大表彰力度,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充分调动民办社工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互动,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财政支持、部门配合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社工队伍壮大、广大群众受益”的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格局。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民办社工机构评估体系,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民办社工机构的重要依据。要指导和督促民办社工机构接受社会监督,恪守非营利原则,提高各类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要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经常性的管理和监督,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管理、信用建设、执法查处、定期检查评估相结合,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三)加强行业自律。各地要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自律作用,促进民办社工机构遵循专业伦理规范,促进民办社工机构之间、民办社工机构和政府之间的有效沟通,确保服务质量。民办社工机构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定期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评估。要指导和督促民办社工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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