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社会工作
关于全省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6-09-12 14:27:00
来源:
字体显示:
分享到:

     

各市(州)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社工岗位”)设置,根据中组部、民政部和人社部等18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人社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和省人社厅等17部门联合下发的《吉林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2011-2015)》(吉组发〔20113号)和《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25号)精神,结合我省民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由各级民政部门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承担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工岗位。民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1.优抚安置单位: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休所、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服务管理站、军休疗养中心)、军用饮食(水)供应站、退伍军人就业指导中心等。 

  2.社会福利单位:孤儿职业学校、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城镇老年福利中心、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以及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残障康复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假肢装配服务机构、捐赠接收机构等。 

  3.社会事务管理单位: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等。 

  4.社会救助单位:各级减灾机构、社会救助局(中心)、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慈善机构、救灾储备中心(库)、安置农场等。 

  5.社区服务单位: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6.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事业单位。 

  (二)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均可纳入社工岗位进行设置、管理和聘用。 

  社工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民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工岗位设置原则 

  (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 

  (二)按工作性质定岗位、按工作内容定数量的原则。 

  (三)现有岗位转换与空编岗位招聘相结合原则。 

  (四)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三、社工岗位设置办法 

  根据各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通过岗位调整、合并等方式,综合设置社工岗位。 

  (一)本意见所称社工岗位,包括专职社工岗位和管理社工岗位。专职社工岗位的聘用和晋升依据国家、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管理社工岗位的聘用和晋升依据国家和省关于职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以下两类岗位应优先设定为社工岗位: 

  1.负责直接提供服务或需与服务对象直接接触的一线服务岗位,即专业社工岗位。 

  2.分管社会工作的管理岗位,即管理社工岗位。 

  (三)社工岗位配置主要通过现有岗位转换解决。配置社工岗位的各单位要组织在岗人员培训,参加国家社工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本意见实施后,所在岗位属于专职社工岗位的在岗人员,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通过社工资格考试,应进行岗位调整。 

  (四)各单位现有社工岗位比例达到设定标准前,新增人员应优先面向具有社工专业服务实践经验的社工专业毕业生或取得社工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五)社工岗位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人社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确定。 

  四、社工岗位配置比例 

  (一)与社会工作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老年福利服务中心、优抚医院、光荣院、精神病医院、孤儿职业学校、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残障(假肢)康复中心等。 

  1.管理社工岗位配置。到2015年前,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原则上应设置一个管理社工岗位,并内设社工部(科)管理社工岗位。 

  2.专职社工岗位配置。(1)老年服务单位非自理区按床位数601的比例,设置专职社工岗位;自理区按床位数1201的比例,设置专职社工岗位。其中社工部(科)负责老人出入院评价和跟踪服务的岗位应为专职社工岗位。(2)社会(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等单位按实际收养(救助)人员数251的比例设置专职社工岗位。(3)优抚医院、军休服务单位和精神病院按休养安置人数和精神病患者床位数1001的比例设置专职社工岗位。 

  (二)与社会工作有关联的单位。包括减灾备灾中心、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库)、社会救助局(中心、站)、慈善机构、婚姻登记机构、殡葬管理和服务单位、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军供站等。 

  1.管理社工岗位配置。单位中层至少设置一个管理社工岗位。 

  2.专职社工岗位。以上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设置适当数量的专职社工岗位。 

  (三)其他民政事业单位,包括民政信息中心、退伍军人就业指导中心和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机构、军用饮食(水)供应站等单位,可由本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社工岗位。 

  、专职社工岗位等级、名称及聘用晋升条件 

  (一)岗位等级。结合我省实际,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员级四个等级(即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员)。其中,高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六、七级;社会工作师分为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九、十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为两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岗位名称。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通用名称从高到低分别为: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社会工作师一级、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员。 

  (三)任职及晋升条件。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聘用。竞聘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履行社会工作专业守则,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水平,取得相应的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员除外),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同时,按以下规定实行聘用及晋升: 

  1.高级社会工作师:待国家明确该职称政策后另行确定。 

  2.社会工作师:持有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三级社会工作师。 

  3.助理社会工作师:持有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 

  4.社会工作员: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如下人员:持高校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文凭的人员;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在社会工作领域实际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经过社会工作专业的系统培训并达到相应要求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经过省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后,可获得相应从业资格。 

  六、社工岗位的管理 

  (一)全省民政系统直属事业单位社工岗位的设置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由省民政厅组织实施和管理。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应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民政事业单位社工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事业单位社工岗位设置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基层事业单位社工岗位设置工作,具体职责包括拟定所属事业单位社工岗位设置落实计划、明确岗位职责、编制岗位说明书等,并统筹管理和指导现有社工岗位社工开展培训和实务服务。 

  (三)本意见由省民政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717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