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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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10〕31号
时间:2016-09-12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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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制定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年)》,将社会工作人才提升到与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五类人才同等地位,列为六类人才之一,并纳入全国30个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之一。2008年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将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这项新的职能任务赋予了民政部门。我省2009年政府机构改革时,将此项工作纳入省民政厅的“三定”方案之中。民政部2007年以来,先后在全国163个地区、260个民政事业单位开展了两批试点,重点在民政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民间组织开展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此,按照民政部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全省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工作的重要实务部门,对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负有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各地民政部门(单位)要把落实好这项新的职能任务,作为转变民政管理方式、创新民政工作机制、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提高民政为民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手段,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一要加强领导,建立由“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工作明确到处(科)室,责任落实到人的工作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二要加强协调,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的沟通,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推进,组织部门牵头,民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协调推进试点工作的机制。三要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探索具有各自特点的社会工作发展的模式,为全面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积累经验。四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里反映。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全省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社会工作是一种以“助人自助”为宗旨,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理论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完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正的专门职业。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是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为此,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5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民政部的相关精神,以研究开发社工岗位、加强教育培训、建立激励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立足民政、由内而外先行先试,依托社区、城乡并重逐步拓展,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逐步建立具有我省特色的社会工作制度框架和实践模式,加快推进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步伐,进而促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充分发挥民政在构建和谐吉林中的重要基础作用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试点范围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主要分布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保障、社区建设、司法矫正、教育卫生等领域。各地要选好切入点,立足民政、面向社会,由点到面、由线到面,积极探索,逐步展开。重点范围: 

  (一)民政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立足专业化改革方向,推进民政事业单位由行政式服务逐步转化为专业化服务。试点的重点:一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福利院、以“正常化”和“培育”理念为核心的儿童福利院、以“康复”和“新生”为目标的假肢类和精神病院等民政福利事业单位;二是以“科学防灾减灾”、“恢复和提高生存能力”为目标的减灾救灾中心(库)、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等民政救助类事业单位;三是以坚持全方位、人性化服务为宗旨的荣复军人疗养院和军休服务站(所)等优抚服务事业单位;四是面向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慈善机构和服务社会群众的婚姻、殡葬等民政慈善和民政社会事务服务类事业单位。 

  (二)城乡社区。城市社会工作的重心在基层,重点在社区。结合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机构、社区服务体系、社区社情民意分析和矛盾调处机制等,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在农村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围绕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紧紧抓住农村社区建设的有力契机,依托农村福利服务中心,推进农村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其在服务农村社区建设、服务农村困难群众、服务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和服务农村平安建设活动中的具有社会工作特色的积极作用。 

  (三)民办社工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是推进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主阵地,是展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成效的主要窗口。重点引导社会公益性组织、社区自助性组织,建立具有专业特色的社工人才培养、激励机制,打造民办社工服务机构的特色品牌,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减灾救灾、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教育辅导、卫生服务等领域的功能与作用。 

  三、试点内容 

  ()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职业化。 

  1.在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福利服务和公共服务对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需求,本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开发设置社工岗位,配备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并积极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采取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的方式,转换现有工作岗位,不断提高民政事业单位的整体服务水平。 

  2.在街镇、社区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以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民间组织为平台,积极探索在社区建设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的方法和途径,研究设置社区社会工作岗位,吸纳社会工作人才。同时有条件的街镇可结合实际在街镇政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配置相应数量的专业社会工作者,扶持社会公益服务机构,建立社区专业化服务体系,打造社工服务特色品牌。 

  3.鼓励各类社会组织设立社会工作岗位。引导各类社会公益组织,挖掘人才,参与教育培训,设立社会工作岗位,为社会工作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才能提供舞台。 

  (二)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民政工作专业化服务水平。 

  1.制定培训计划。在对全省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情况,特别是民政系统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培训计划。 

  2.打造培训基地。依托高校、党校、技校在培养专业人才方面的优势,通过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建立实践基地等形式,有计划地搞好社会工作人才的培训,培养锻炼社会工作人才。 

  3.开展分类培训。一是对现有社会工作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存量提升、增量培养”的原则,以民政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和社会公益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为重点,通过组织专家讲座、专题培训和学习考察等,开展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社会工作方法和技巧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二是组织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人员培训,争取“十二五”末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全省达到2000人以上。 

  (三)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社会工作人才的积极性。 

  1.建立管理评估机制。按照民政部关于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证书登记工作的要求,建立社会工作者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制度。对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人员,分级建立社会工作人员档案,并做好跟踪服务、岗位推荐、继续教育工作。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与的评估机制,制定评估办法,开展评估活动,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健康发展。 

  2.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机制。根据人社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文件要求,结合社工师(助理社工师)对应的专业技术称职序列,积极协调当地人事、财政等部门,探索建立科学的社会工作薪酬制度,逐步实现职称与岗位挂钩,岗位与工资挂钩,吸引更多的社会工作人才在化解矛盾、改善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健全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1.鼓励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的要求,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通过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民办社工机构的积极性;通过探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重点培养社会公益性组织、社区自助性组织和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类型的民办社工机构,以吸引更多的社会工作人才服务群众服务社会。 

  2.加强社会工作义工队伍建设。分级分类建立社会工作义工相关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并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科学引导,集聚广泛的社会工作义工人才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各地要成立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挂帅、主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建立有领导主抓,有机构负责,有专人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有效落实。 

  (二)分步推进实施。一是做好准备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试点单位,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安排落实。二是研究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建立各种配套制度等。具体在民政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研究设置社会工作岗位,设定岗位标准,确定岗位资格,并探索实行“资格与岗位挂钩、岗位与薪酬挂钩”的工资办法。三是制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训计划,搞好教育培训,并动员和组织民政系统的干部职工以及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的从业人员,参加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今年省厅将确定一批省级试点地区和单位,并选择12个直属事业单位进行机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各市州至少要确定1个试点单位,可在直属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及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选择,开展不同层次、不同侧面的试点工作,并将试点单位名单报省厅人事处。 

  (三)广泛宣传推动。通过媒体,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社会工作的宣传,深入宣传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宣传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各项任务,让各级党委政府、各个部门、社会组织、服务对象和广大群众,更多地认识社工、了解社工、支持社工、参与社工,为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精心抓好落实。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全新的综合性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牵头抓总,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明确专人抓好落实,并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附:民政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及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工作实务的试点流程(参照) 

 

    

  (一)组织领导 

  1.各民政事业单位要成立社工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挂帅,明确责任部门,指派专人负责。 

  2.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事业单位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工作方案。 

  3.建立社会工作机构,选聘专职社工人员。 

  (二)试点任务 

  1.开发社工岗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以需定岗的原则,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各级民政部门都要在所属的民政事业单位研究设立社工岗位,并结合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深化改革,逐步推行“资格与岗位挂钩,岗位与薪酬挂钩”的工资制度。开展社会工作。 

  2.建设社工队伍。①建立“本土化”社会工作从业队伍。鼓励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水平考试,并按照社工岗位设置,将其转换为专门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②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工作义工队伍。倡导和组织本地公职人员、党团员、人大政协代表、劳动模范、医务人员、教师、复退军人、低保对象等参与各单位的社会工作,建设一支参与面广、服务能力强、作用发挥好的社工义工队伍。 

  3.抓好教育培训。各单位要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安排人员参与社工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同时,要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建立社会工作实践基地,吸引高校专业力量进行社会工作服务实践,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帮带民政系统事业单位从业人员。 

  4.建立完善制度。①建立完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职责及服务对象矛盾纠纷调解小组、文体活动指导小组、帮困解难救助小组、环境卫生服务小组、健康心理辅导小组等工作制度。②规范社工服务机制。各单位要设立社工服务平台,即社工热线电话、社会信息、社工告示栏、社工求诉求助绿色通道等,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社工服务。 

  5.建立资金投入机制。各单位要立足实际,开源节流,并通过争取财政资金支持、社会各界捐助、发展自办经济创收等多种办法,为做好社会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社工实务 

  1.开展生活服务。针对保障服务对象基本生活之外的服务需求,积极介入,帮助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的服务。 

  2.开展行为矫治。针对一些服务对象不适应集体生活、不遵守制度规范等行为,运用社会工作理念和技巧,帮助他们认知行为,矫治行为。    

  3.进行心理辅导。针对现代社会人们普遍存在的戒备心强、不信任他人、无子女孤独感、怕死后火化、自闭症、抑郁症等一系列心理问题,积极、主动介入社会工作,科学制定心理辅导计划,合理安排心理辅导服务,帮助他们疏导情绪,减轻心理负担。 

  4.开展康复服务。针对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残障服务对象,社工要利用本单位现有的条件、康复设施及社会支持网络资源,为他们提供生理、心理、生活能力、生产技能、社会参与等康复训练和服务。 

  5.矛盾纠纷调解。针对服务对象之间存在的矛盾纠纷问题,运用社工技巧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6.维护合法权益。针对服务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等与本单位制度产生冲突,或者受到侵害,服务对象求诉、求助社工或者社工知情后,依据政策法规,搞好工作协调,开展“社工维权行动”,维护服务对象受到尊重、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7.促进环境卫生改善。针对服务对象的不良卫生习惯,以专业的社工服务和外部支持资源,积极引导。 

  8.丰富服务对象的精神生活。针对服务对象的生活单一、文化娱乐缺失、精神状态不佳等状况,通过整合内外资源,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体活动,丰富和充实服务对象的精神生活。 

    

       

  (一)组织领导

  1.指导和协调街道(乡镇)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工作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2.指导城乡社区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二)设立机构 

  1.指导街道(乡镇)设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指导监督所辖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所)发展工作。 

  2.指导社区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所),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服务、社区社会救助、社区卫生、社区治安、社区教育等工作。 

  3.指导社区社会组织,成立专业社工协会,重点开展社区“小组工作”和“个案工作”。 

  (三)组建队伍 

  1.建立以社区干部、居(村)委干部、小组(队)长等为骨干的本土化职业队伍,并鼓励他们参加职业水平考试,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2.建立社会工作专业化指导队伍,与有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联姻,聘请专业人士为社区社会工作辅导员。 

  3.建立社会工作社会化队伍,积极培育志愿者,引领他们开展社区社会工作。 

  (四)社工实务 

  1.开展社会救助服务。针对社区内存在一定数量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消除心理困惑、解决生活难题、提升自助能力。 

  2.开展社区卫生服务。①开展社区“美化、绿化、净化”环境建设创建活动,运用社工理念和专业方法对居民进行宣传教育,提升居民环境保护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长效保洁机制。②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活动,即疾病预防、义诊、保健、健康教育、心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乡卫生服务体系。 

  3.开展社区矫治服务。①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社区矫正,使其重新做人,回报社会。②对社区网瘾青少年开展“戒除网瘾,健康成长”等行为矫治活动。③对邻里纠纷、家庭暴力等行为进行矫正,促进邻里和谐、家庭和睦。④协助建立社区社会治安预防体系,成立“民警+志愿者”的治安队伍,实行群防群治,维护社区稳定。 

  4.开展社区教育服务。整合社区资源,针对社区全体居民进行以增进公民素质、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正义为宗旨的社会教育,激发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    

  5.开展社区服务。针对居民平时相互间往来少、社区归属感不强等现象,组织楼院的“单位人”走出家门,参与社区各种活动,增强对社区的归属感;引导社区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与楼院建立“单位+楼院”联创联建互动平台,共创社区和谐;开展“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互帮活动,倡导居民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等。 

  (五)具体措施 

  1.协调配合。街道(乡镇)社工服务中心、社区社工站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社会工作发展。同时,积极动员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社会工作,倡导“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社工理念和“有时间当义工”的良好社会风尚。 

  2.资金保障。多渠道筹措社会工作所需资金,在争取财政主渠道投入的同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并开展一些有偿服务来筹措资金,补充社会工作。 

  3.加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专栏等多种渠道,宣传社工知识和典型案例,提高群众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开通社工热线、设立社工信箱和公示栏,建立求诉、求助绿色通道,营造社会工作发展氛围。 

    

   

     

  (一)组织领导。 

  1.各地民政部门指导相关民办社会组织机构和社会公益性组织,成立相应的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构,并指派专人负责。 

  2.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行业整体工作日程,科学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培育机构。 

  1.积极培育社会公益性组织。对现有的社会公益性组织,按照承担社会服务工作的要求规范整合。积极培育、扶持有一定资质、能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依托社会力量发展、创办社会公益性组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性组织的积极性。 

  2.大力培育社区自助性组织。发挥社区自助性组织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共娱共乐等方面的作用。对教育、文体类组织,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对服务类组织,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和专业优势,努力为社区困难、特殊的群体服务。  

  (三)扶持措施。 

  1.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公益性组织。在办理登记手续、明确业务性质、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疏通就业流动渠道、引导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就业等方面,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的同时,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有益的探索,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2.探索政府财政投入方式。探索政府向社会公益性组织购买服务,尝试政府对社会服务的奖励性、委托性、补贴性或购买性等多种投入方式。对吸纳社会工作者、承担社会工作服务,基础好、发挥作用明显、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予以扶持和奖励。重点支持为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3.促进社会捐赠资金投向社会公益性组织。积极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落实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社会捐赠资金投向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促进社会工作的良性发展。 

  (四)实务督导。 

  1.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和政治模范作用,保证社会组织的政治方向和健康发展。社会组织要自觉地在本辖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有序地开展活动、参与社会事务。 

  2.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对社会组织公开、公正、公平的评估体系,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同时将运行状况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招标条件的主要依据。 

  3.依法严格监管。社会工作业务主管部门、业务职能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严肃查处社会公益性组织违背宗旨、超范围活动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升、自我约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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