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慈善组织管理,加强慈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和维护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实现慈善活动“阳光运作”,推进我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吉林省民政厅制定《“阳光慈善”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阳光慈善”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慈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提高和维护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实现慈善活动“阳光运作”,推进我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慈善法要求,进一步加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规范化管理,切实提升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实现省内所有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慈善中国”平台上实名注册账户,并依法完整真实的公开信息,为有意愿有能力的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营造良好的环境,推动我省新时代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制度建设。依据慈善法修订进程,配合省人大,适时制定出台《吉林省慈善条例》,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善款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年度报告等工作。指导督促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等各项内部制度。
(二)开展慈善培训。适时举办慈善政策法规培训班,加大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培训力度,重点解读慈善政策法规、交流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和慈善信托公开等内容。
(三)开展专项检查。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息公开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内容附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导督促整改,对通过整改仍未达到法定信息公开要求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加大曝光力度,发挥警示作用。
(四)加强信息平台应用。各地要加强“慈善中国”和慈善组织年报年检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实现慈善组织在“慈善中国”平台实名注册账户,依法公开信息。要指定一名系统管理员,专门负责承担本区域内系统的应用和指导,及时为慈善组织申请建立独立的账户和密码,依托“慈善中国”进行信息公开,依托慈善组织年报年检系统开展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工作,进一步提升监管与服务水平。
(五)开展慈善宣传。各地要以“中华慈善日”“99公益日”等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培树宣传慈善正面典型案例,特别是获得2023年吉林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的先进事迹,营造“人人可慈善、人人参与慈善”“透明慈善、阳光慈善”的良好氛围。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2023年11月)。
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工作要求等。
(二)组织实施(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
省民政厅配合省人大,适时出台《吉林省慈善条例》。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推进四项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慈善中国”和慈善组织年报年检系统的推广和应用,为慈善组织申请建立独立的账户和密码;2024年8月底前,完成慈善组织培训;2024年9月底前,完成慈善宣传和专项检查工作。
(三)总结推广(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
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建立完善提升公益慈善信息化和制度化建设的长效机制。省民政厅将不定期开展调研指导,适时组织经验交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开展好“阳光慈善”工程。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积极协调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取得支持,合力完成专项检查。要主动协调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共同推进“阳光慈善”建设。
(三)强化管理总结。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将“阳光慈善”工程纳入2024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各地要严格落实方案要求,加强过程监管。要及时总结归纳,将实施情况(包括取得成效、经验做法、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报送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
附件: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附件
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检查重点
(一)基本信息公开情况。
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统称“慈善中国”平台)公开法定基本信息,包括组织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全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情况。
按照规定时限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组织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等信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三)公开募捐活动公开情况。
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慈善中国”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有关信息。
(四)慈善项目公开情况。
设立慈善项目时,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后,公开有关情况。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并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公开情况。
发生重大投资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形后30日内,以及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交易及资金往来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慈善中国”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二、慈善信托信息公开检查重点
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慈善信托交更、终止事由;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