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文件要求,吉林省民政厅制定《2022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民政厅
2022年8月16日
2022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方案
为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加快推进养老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省民政厅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评定原则
以《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为依据,按照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评定。
二、评定主体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组建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一级、二级、三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协助省民政厅开展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三、评定对象
吉林省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持续运营一年以上,且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
四、方法步骤
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按照以下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评申报(9月1日-9月10日)
市(州)民政部门、长白山管委会组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申报。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和《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自改,自评确定应申报评定等级,首次最高可申报评定三级。形成申报材料(附佐证材料)后向相应级别评定委员会递交材料。申请四级、五级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须经所在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评定委员会评定为三级养老机构一年后,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评定委员会汇总上报至省级评定委员会。长春市民政局汇总辖区内申请四级、五级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的申报材料,于9月10日前报省民政厅。同一集团或公司(单位)下属的连锁养老机构应以每个单独机构名义分别进行申报。
养老机构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包括机构的简要情况、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工作人员组织架构、所获荣誉等,同时附单位正门、主要建筑物和生活环境等三张照片;
2.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报告:包括自评基本情况、自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方向等情况;
3.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承诺书:养老机构必须保证以上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签订并提交《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承诺书》,《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签字。
3.评定委员会要求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养老机构有效执业证明复印件(包括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相应资质);养老机构入住服务标准合同文本,如健康、失能及半失能老人样本各一例(老人及家属私密信息可覆盖)。
(二)初审公示(9月10日-9月20日)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指导养老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补正补全。审核后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的机构进入考察评价程序。
(三)考察评价(9月20日-10月15日)
评定委员会在专家库中确定3至5名成员,组建评定专家组。评定专家组负责对养老机构开展书面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价,9月30日前完成书面评价,10月10日前完成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10月15日前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评定委员会。
(四)评审公布(10月15日-10月31日)
各级评定委员会在10月18日前审核完成初步评定意见,确定评定等级并进行公示,评定委员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评定委员会按程序受理对养老机构拟评定结果的复核申请,并做出复核决定,并于10月31日前将复核结果或举报办理情况通知给养老机构。公示无异议的,民政部门发布公告,颁发等级牌匾及证书。
(五)总结上报(11月15日前)
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在公告发布期满后十五日内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备。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将其作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具体举措,按照《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要求,及时成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组建专家库,统筹安排实施本地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发动,共同推进。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积极参加等级评定。省市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专项培训,组织养老机构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指导养老机构根据评定标准逐一对标自评申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上级民政部门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好审查把关,共同开展好本地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三)主动作为,确保实效。各地民政部门作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按步骤、按时间、按要求抓好相关工作落实,有力促进本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附件:1.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2022年度)
2.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报告(样式)
3.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