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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16〕52号
时间:2016-12-22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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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推进我省医养融合发展,根据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2号)精神,现就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政策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其优势在于有效整合养老和医疗两方面资源,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医康护养一体化服务。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申请人要求对材料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要做好相关内容的解释说明工作,提供准确、可及的服务。要加大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培训力度,组织办理医养结合机构许可的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做到办事程序清、办理效率高、支持政策明,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二、积极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筹建指导

  (一)已建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申办人按其申办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向相应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1)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资信证明;(4)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5)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明;(6)委托代理人提出设置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7)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有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7)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及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9)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10)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11)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须提交建筑物防火验收合格证明和环评合格报告;(12)凡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

  (二)已建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申办人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提交下列材料:(1)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4)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7)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8)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以及从业资格和健康状况证明;(9)经办人不是拟任负责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三)新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申办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民政部门首接申请的,要联合卫生计生部门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可指导其先设立养老机构,再按上述“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办理程序办理;卫生计生部门首接申请的,要联合民政部门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可指导其先设立医疗机构,再按上述“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办理程序办理。

  三、营造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发展良好环境

  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

  (一)卫生计生部门应将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

  (二)原在民政部门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的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拟新内设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的,可以使用同一法人、同一机构名称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社会服务机构变更登记,业务范围增设养老或医疗服务。

  (三)各级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实行审批材料相互认证制度,已合法设立的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在申请新设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时,审批部门应当认同申请人已在合法设立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中所提交的、尚未失效的所有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消防证明、建筑质量合格证明等)。

  (四)养老机构内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医疗机构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符合设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应按照《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四、建立健全医养融合发展工作制度

  (一)建立服务合作制度。对于无内设养老机构,但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应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对于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指导其与周边的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巡诊义诊、接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患者后期康复、护理服务。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应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医养融合发展配套政策和推进措施,积极探索创新医养融合发展模式,解决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推动医养结合健康发展。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适时开展联合检查。严格按核定床位开展医疗和养老服务,医疗、养老区域应相对区分,设置功能标识。明晰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财务管理。对未经许可开展医养结合业务或擅自悬挂有关医养结合名称的机构及时依法依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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