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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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细则》的通知 吉民发〔2012〕64号
时间:2012-12-21 1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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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强全省地名数据库管理,保障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运行,提高区划地名信息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省民政厅制定了《吉林省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2012926日      

 

吉林省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管理、使用,确保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信息入库渠道畅通、数据质量可靠、资料更新现势、保密措施得当、运行规范标准,更好地服务社会,根据民政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制定《吉林省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吉林省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是指以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技术为基础,对地名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等数据的采集、录(导)入、存储、处理、分析、应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数据库组成,使用国家统一的软件平台,存储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

  第三条 吉林省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一)采集、审核、录(导)入数据;

  (二)更新、补充、修改数据;

  (三)按时限报送数据;

  (四)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五)硬件设备配置及管理维护;

  (六)软件的运行及维护;

  (七)数据的管理和应用;

  (八)安全保密管理。

  第四条 吉林省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运行管理执行以下标准:

  (一)《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l85212001)

  (二)《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1 号;

  (三)《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指导意见》(民办发〔20064号);

  (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修订版)》。(五)《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界线、界桩代码编制方法》。

  (六)《吉林省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吉民发〔200713号)。

  第五条 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建立、使用、更新维护、运行管理、开发应用及配套建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数据库建设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上报数据审核、督促检查、管理应用;省地名档案资料馆负责省级数据库数据的修改、关联、汇总上报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七条 市、州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上报数据审核、检查验收;本级数据库数据的采集、录(导)入、修改、关联、核对、汇总上报、管理应用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等数据的采集、录(导)入、修改、关联、核对、上报、管理应用、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三章 数据采集、更新、报送

  第十条 数据库数据分为专题地名和行政区划属性数据、空间图形数据和多媒体数据。

  (一)专题地名和行政区划属性数据是指反映本地地名、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的文字、数字、多媒体等相关数据。

  1.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的名称、地理位置及附属信息。自然地理实体包括水系、陆地地形等;人文地理实体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及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水力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与旅游胜地、建筑物、单位等。

  2.行政区划:包括行政区划概况、沿革、人口、面积、经济指标、城建等数据。

  3.行政区域界线:包括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界桩登记表、界线联检成果及会议纪要,边界纠纷处理协议,平安边界建设成果等。

  (二)空间图形数据是指不同比例尺的矢量地图和遥感影像、行政区域界线矢量数据;地名标志、界桩等矢量数据。

  (三)多媒体数据是指描述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界桩的图像、视频、音频等数据;描述界线的有关文件资料、扫描图等。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地名和区划数据采集、入库、更新、交换机制,按照数据库的技术标准和上报时限要求,做好数据的更新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全省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和更新上报机制。按照准确规范、上下联动原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化地名和行政区划调整及勘定后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数据的更新工作,并在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局每年4月和10月将更新数据上报到市州,市州民政局每年5月和11月将县(市、区)更新数据汇总审核后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每年6月和12月将各地更新数据汇总审核后报送国家。各地数据均采用光盘或专用硬盘通过专人报送,不得网上传送或请他人捎寄。

  第十三条 各地对已审定数据进行增加、修改、更新、删除,要履行审批备案制度,由审批的主管部门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章 数据共享使用

  第十四条 地名和区划数据分为基础数据、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各地将分别按不同权限、面向不同对象、以不同形式进行共建、共享和使用。

  第十五条 基础数据是指数据库内的全部数据,主要面向民政系统、军队有关部门,在专用计算机或内部保密专网上共享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与政务网、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

  第十六条 政务数据是指经筛选并通过保密审核的数据,主要面向政府部门,供浏览查阅,不能下载保存。严格执行国家“不同用户授予不同权限”的规定,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是指经筛选并脱密处理的数据,是地名部门面向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问路电话、触摸屏等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须依下列程序审批后共享使用:

  (一)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结合地名更新和公共服务需求,定期编制地名和区划数据共享目录,通过吉林区划地名网及市县分站等公布共享目录、使用权限、共享方式及相关要求;

  (二)使用部门对照目录,根据需要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使用目的、数据范围、有关需求等内容;

  (三)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授权申请部门使用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配备采集数据所用的GPS、数码照相机等设备和专用保密计算机及存储设备,定期检查数据库系统运行情况,制定管理维护和故障恢复预案,做到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均应采取安全访问权限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身份验证制度,防止未经授权用户访问数据库。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审定的后台数据库进行数据更改操作。确需进行后台修改操作的,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事先对数据库进行备份,详细记录数据更改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均应建立安全存储机制,保证数据安全。每年6月、12月要对数据进行多份、异质、异地备份,检查备份数据存储介质,并填写数据备份管理日志。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均要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数据采集和系统管理,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凡新调整人员要经过省或市(州)专业技术培训后,才能接手和管理数据库;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须移交全部相关资料,履行交接手续,确保数据库运行不受人员更替影响。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均要制定数据库责任分工制度、系统维护制度、运行操作规程、档案管理制度和情况反馈机制,实现数据库的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根据建库、更新、维护、升级等实际需要提出管理经费预算,争取同级人民政府作为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中的涉密信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制定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严格专机专用,严禁接入互联网,专用存储处理设备不能与其他计算机交叉使用,不得在联网计算机上安装运行数据库软件和处理数据;专用计算机须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并定期查杀病毒,严格控制移动介质使用,数据上报前要进行杀毒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计算机及存储处理设备出现故障,应到保密部门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如送其他单位,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专人进行现场监督;报废设备和过期数据应到保密部门指定单位进行销毁。

  第二十八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建库,利用数据开展功能拓展应用,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审查其保密资质并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对数据进行脱密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和保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数据安全可靠,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有序运行。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因管理失职或者处置不当而泄露涉密信息,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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