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文件
吉民办字〔2005〕43号
关于开展建设“地名公共服务
示范市县”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双阳区)民政局:
为提高全省地名工作的服务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面推动我省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的工作部署,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建设“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市县的内容
按照民政部提出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四项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示范市县的内容分为“单项示范”和“综合示范”两个部分。单项示范即:“地名设标示范市县”、“地名规划示范市县”、“数字地名示范市县”、“地名规范管理示范市县”;综合示范即:“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市县”。
二、示范市县的标准
(一)地名设标示范市县。
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要在全面完成城市地名设标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公安、建设、乡镇政府,启动和完成乡镇政府驻地的地名标志设置任务。达到市县、乡镇都设置有符合规范标准、有足够数量、便于公众使用的政区、街路(胡同)、楼门牌等比较完善的城乡系列地名标志,为人们出行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向导。要编印并绘制出城市楼门牌设标编码手册和编码图,广泛应用于公共服务和管理;建立新建筑物名称和楼门牌标志设置登记注册制度,普及标准地名使用证明;建立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的常态管理机制,纳入城镇基础设施管理,协调落实维护管理经费,保证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地名标志发挥应有功能和作用。
(二)地名规划示范市县。
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依据当地城市建设现状和经济发展规划,在要求时间内完成市县政府驻地街路、胡同、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居民区等地名的规划编制任务。所编制的各类地名命名方案、规划设计书、规划图,经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后,形成规范文本,由政府审批公布施行。要依据审批后的地名规划方案,协调规划、发改委部门,落实“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地名管理部门申报标准地名”的有关要求,规范本地的地名命名更名管理。
(三)“数字地名”示范市县。
一是将“数字地名”建设作为“数字民政”的组成部分,列入市县民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列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扎实推进“数字地名”示范市县建设,有显著成效。
二是按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遵循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建立信息全、内容丰富、符合标准化要求、现势性强、满足开展查询服务需要的地名数据库。要实现与省和国家的地名信息联网,配有专人进行采集、修改、补录和上报本地新产生或注销的地名信息,保证本级地名数据库动态管理的准确性。
三是依托地名数据库,开展以地名网站或地名网页(宣传、查询和服务)、地名热线(问路电话、短信)、地名光盘(电子地图、设标编码图册)、地名触摸屏(查询地址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地名信息化服务,使社会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及时地获取准确的地名信息,提高当地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
(四)地名规范管理示范市县。
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和颁布切合本地实际的地名管理法规,将地名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要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地名公共服务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地名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方案,确定建设“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的具体日程表。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对含有生僻字、异体字、自造字的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重音的地名以及俗字、俗音、外文拼写等不规范地名进行清理和标准化处理,净化地名环境,为社会提供规范的地名信息。认真贯彻民政部《地名档案管理办法》,做到地名档案资料完整、准确、齐全,并实行微机化管理。
(五)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市县。
全部获得“四个单项示范”称号的市县,即可授予“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市县”荣誉称号。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时间安排,这次建设“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活动,拟从2005年10月开始,暂定到2009年底结束。各地的申报工作可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每年命名表彰一次。
四、申报审批程序各市、县民政局均为争创“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活动主体。申报市县对照标准,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全省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审批表》,经市县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直接上报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省民政厅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标准对申报市县工作进行核查后,提交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审定。对审定批准的各项示范市县,省民政厅给予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作为民政厅年度评选“区划地名一流民政工作”的依据。同时,省民政厅将从审定批准的示范市县中,择优推荐全国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先进单位。
附件:吉林省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示范市县审批表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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