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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开展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5-07-21 16: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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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民发〔2005〕39号

 

 


印发《关于开展编制城市地名规划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民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

现将关于开展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四日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5718印发

共印200

关于开展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城市地名规划工作,规范我省城市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推进全省地名标准化进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地名规划工作是实施国家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四个专项事务之一。在城市开展地名规划工作的目的是保证地名命名、更名更加科学合理,更有文化品味。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加强城市地名管理的计划性和科学性,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使地名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既是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整顿规范城市地名命名、更名混乱问题的需要,对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编制原则

编制城市地名规划要以地名管理和城市规划的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雅俗共赏、好找易记的基本原则。具体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方便人民群众使用为第一原则;

(二)体现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的原则;

(三)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的原则;

(四)体现城市历史文化内涵的原则;

(五)体现城市地名层次化、系统化原则;

(六)新城区规划与老城区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三、规划的范围

我省城市地名规划的范围确定为地级市、县级市和县城镇。规划的内容主要是城市中的居民小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城市新建城区地名命名规划;二是旧城改造中城区地名命名更名的规划。

四、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在五年内完成全国城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的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做如下安排:20057月至20064月开展全省地名规划编制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向全省推广;20065月至200812月,在全省所有市县全面开展城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争取用4年的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城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任务。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工作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工作方案。明确编制城市地名规划的时间、经费来源、基本原则、方法步骤、操作程序等问题。

(二)深入调查城市地名的现状和特点。要通过填表调查、走访专家名人、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城市人文历史,了解掌握城市点、线、面地名概况和城市建设规划情况。全面掌握本地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民俗民情,摸清城市现有的道路、具有地名意义的居住区、建筑物、自然景观等重要地名的分布、历史、功能及其发展规划情况,做好编制前有关资料和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拟定规划方案文本。按照调查了解到的城市历史、人文背景,城市地名、城市规划的现状及特点,依据地名命名的原则,对本地各类地名进行科学合理的层次设计及系列地名群设计,编制出具有地方特色并赋有前瞻性、系统性及可操作性,体现层次化、系列化、规范化的城市地名命名、更名方案,形成完整的地名规划设计书文本和规划图。

(四)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地的地名规划设计书、规划图拟定后,要借助新闻媒体,将地名命名的原则、采词依据、名称含义和体现特点等向社会进行详细说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扩大地名命名视野,保证地名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五)组织专家评定、政府审批、向社会公布。为保证城市地名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各地要建立地名规划方案评定、审批制度。按照民政部、建设部的要求,地级城市(含延吉市)的地名规划由省地名专业部门组织评定,县级市和县城的地名规划由市、州地名专业部门组织评定。通过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批准后的文本要向社会公布。

六、几点要求

(一)要将编制城市地名规划纳入当地 “十一·五”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名规划是一项填补历史空白的全新的工作,是建设文明城市、现代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 “十一·五”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解决人力、财力、物力问题,确保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城市地名规划是城市建设规划的子规划,编制工作必须以城建规划为基础。因此,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要将城市地名规划纳入总体规划中,具体参与城市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向地名管理部门提供编制地名规划所需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城市建设规划详图及有关资料。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加强对编制地名规划工作的领导。编制地名规划工作涉及诸多部门,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至关重要。因此,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地名工作机制,按时完成地名规划编制任务。

(四)各市县地名管理、城乡规划和发改委部门要强化城市地名命名更名的协同管理机制。各地的地名规划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作为地名命名、更名的指导性文件,各市县地名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城乡规划和发改委部门在制订和审查城市建设规划及城市建设工程立项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地名管理部门申报标准地名,只有经过批准的地名,方准予在规划图纸和设计书中使用。

附: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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