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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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吉民发〔1994〕54号
时间:2019-11-07 1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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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最近,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若干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根据国家民政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结合我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实际,在广泛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这是我省自一九八七年在全省倡导社区服务以来,第一个政策性文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重大举措。国家民政部在《决策参考》第39期中已全文刊登,并对《规定》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全面贯彻落实《规定》,对推进我省社区服务业全面、快速地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市、州、县一定要抓住机遇,采取有力的措施,在抓好落实上下大力气,务求实效。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现将《决策参考》第39期转发各地,并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规定》。

  《规定》从我省实际出发,对全省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政策措施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尽快把《规定》传达到基层,采取集中办班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各级民政干部和有关人员学好文件,领会其精神实质,掌握政策要求。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宣传,使《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发展社区服务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的重视,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争取他们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社区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和第三产业的总体规划,提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意见,研究制定出实施国家对社区服务业在财政、税收、信贷、城建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性规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把各项政策规定切实落到实处。要用好、用活、用足国家给予社区服务业的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社区服务业迅速发展。

  三、搞好试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各地在贯彻落实《规定》的过程中,要抓好典型。市、州要选择一两个县(市、区),县(市、区)要选择一两个街道(镇)或居委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以点带面,梯次推开。在开展试点工作中,要注意了解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在实际工作中探索解决的办法。省厅将在适当时机召开座谈会,研究在《规定》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解决办法,以保证《规定》的全面贯彻。

  四、理顺关系,加强对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

  《规定》中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社区服务业行业主管职能,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社区服务业发展中的应有作用。各地在贯彻落实《规定》过程中,对本地社区服务业的管理情况要进行一次调查研究,逐步理顺关系,改变社区服务业多头管理或交叉管理的状况。并根据《规定》的基本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办法,增强对社区服务业的管理力度,促进全省社区服务业的归口管理。

  附:《决策参考》第39期(要情版)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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