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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和《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4-12-23 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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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28日,吉林省民政厅公布了新修订的《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和《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现就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慈善组织认定和慈善组织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2023年底,新修改的《慈善法》经四届全国人大七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9月5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民政部修订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这几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都有了新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管理工作,吉林省民政厅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对《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修改和完善慈善组织认定条件。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实施办法》取消了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时间限制,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直接修订为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实施办法”。在第五条第四款增加“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表述。

  二是完善不予认定慈善组织情形。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把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列为不予认定慈善组织的情形。第十三条中增加了“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的表述。

  三是补充完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实施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进行修订。

  四是明确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四条,在《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增加“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五是修改完善有关文字表述。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将第八条的“证明材料”修改为“书面材料”,在“民政部门”前增加“办理其登记的”限定,对第一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作了文字修改。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优化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放宽了时限要求,由原来的二年时间,修改为“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重点考察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慈善组织运作的合规性。

  二是细化公开募捐方案有关规定。《管理办法》聚焦公开募捐活动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逐项细化了公开募捐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例如,增加了预期募集款物数额,明确了单次募捐活动的最长开展期限;规定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等,推动慈善组织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方便募捐对象、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规范合作公开募捐行为。针对合作募捐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募捐合作方的监管职责等问题,《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管理要求。例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应当细化募捐合作协议内容,通过评估、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募捐合作方行为的监督等。

  四是明确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管理办法》明确慈善组织被依法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当年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仍按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标准执行,之后再按照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标准执行,解决了慈善组织失去公开募捐资格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衔接问题。

  五是修改完善有关文字表述。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在“民政部门”前增加“办理其登记的”限定,对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作了文字修改。

  来源:慈善事业促进处

  初审:袁伟华

  复审:刘丽媛

  终审:史治忠

政策文件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和《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2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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