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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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0-09-15 1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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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起草背景

  202033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保障力度,一要从3月到6月,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高1倍,并将孤儿、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等纳入政策范围;二要将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政策保障和就业援助范围。63日,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实施意见》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三项原则,一是全面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尽可能实化细化,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地。二是有效衔接兜底脱贫任务,统筹推进脱贫攻坚与疫情防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三是突出社会救助工作的新要求,指导基层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初稿形成后,向省直相关部门和基层民政部门征求意见,在梳理和研究后合理采纳,形成了《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5个部分,第一部分,全面提升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质量;第二部分,适度扩大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第三部分,强化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第四部分,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制度;第五部分,进一步提升基层经办服务水平。围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突出社会救助的兜底功能,提升社会救助的时效性和便捷性。

  (一)紧密对接兜底脱贫任务。今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又遭遇疫情防控阻击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能漏一户、落一人。《实施意见》提出3项要求,一是严格落实省定最低指导标准机制,持续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二是扎实开展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紧盯“三个一万人”,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保障范围。三是持续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以各级各类巡视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为重点,突出解决“漏保”、“脱贫渐退”、资金监管等问题,确保全面彻底整改到位。

  (二)扩大社会救助保障范围。这是《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一是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二是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参照急难型救助方式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三是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对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和补助标准,国家文件未明确或我省现行文件未作规定的,《实施意见》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注重优化审核确认程序。进一步增强社会救助的时效性和可及性,《实施意见》在简化优化程序上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放宽临时救助户籍地申请限制,对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积极推进权力下放,通过政府授权方式,将“急难型”救助标准为1000元(含)以下和“支出型”救助标准为当地城市低保6个月(含)以下的审核确认权限全部下放到乡镇(街道);探索将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科学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形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四)突出政策执行落实效果。在组织领导上,要求各地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全体会议,研究解决需要多部门协同救助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在工作机制上,要求各地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科学细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在服务手段上,提出完善省、市、县三级核对平台,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监督管理上,要求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救助监督举报求助电话要保持畅通,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及时有效回应群众的求助事宜

政策文件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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