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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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0-06-12 07: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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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33号)精神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工作部署,建立全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兜底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民生工作,68日,吉林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扶贫办、残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2030下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内容、工作措施和部门职责等具体要求,补齐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体系短板,促进贫困重度残疾人脱贫攻坚,改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提出,把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部门职责,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将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纳入重要民生保障工作,统一部署,协调推进,逐步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照护服务制度,不断满足贫困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服务需求。

  首先,明确服务对象。应当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且有护理需求的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或社会化照护服务范围:一是具有吉林省户籍;二是16 周岁以上;三是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四是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五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属于建档立卡人员。

  其次,明确服务方式和内容。对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入住各类机构照护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要求依托或者整合现有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大院以及残疾人托养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其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符合条件但无意愿入住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要求依托现有或新建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日间照料站、村(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和康复服务站点等,为其提供居家照料、上门服务、日间短托、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第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为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残疾人照护服务体系,《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利用闲置资源,通过捐款捐物、提供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

  第四,强化组织保障。《指导意见》对建立工作机制、发挥部门职能、加大资金支持、强化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等提出具体措施,建立民政和残联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制度合力、联动实施的工作格局。

  三、《指导意见》主要亮点

  首先,优先保障重点服务对象。针对当前脱贫攻坚重点难点,《指导意见》确定,将符合条件的以老养残或一户多残家庭中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无监护人或无照护人的贫困重度残疾人,作为优先照护服务的重点。

  其次,明确了重点工作内容。《指导意见》突出抓好以开展集中照护、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等社会化照护服务以及康复服务为重点的照护服务体系。对选择集中照护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要明确托养入住的工作流程,建立“户申请、村(社区)申报、乡镇(街道)审批、县级民政和残联备案”和公示公告制度。对选择其他照护方式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要以残疾人的生活照护需求为导向,为其提供居家照护、日间照料和邻里互助等社会化照护服务。《指导意见》明确多方整合利用已有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康复服务中心等专业机构的优势,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抓好“福康工程”项目和全省“爱心助行”、“精准康复服务”项目,为符合条件有需求的残疾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假肢和矫形器等,助力贫困重度残疾人脱贫攻坚。

  第三,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指导意见》提出,要强化家庭在残疾人照护服务中的第一责任主体地位,监护人要主动履行对残疾人的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和第一责任人主体地位,积极配合做好照护服务,进一步厘清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防止形成由政府一兜了之。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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