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吉林省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9-10-24 10:21:00
来源:
字体显示:
分享到:

  一、修订完善的背景和必要性

  首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制定出台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其次,省委省政府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摆上突出位置,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实施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吉林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多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特别是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全省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201812月,全国人大重新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大力提倡减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民政部决定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并提出了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要求。机构调整,部分民政服务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如:荣军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和军休站等。基层安全监督管理力量不足,定位不清,职责不明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2013年制定出台的《吉林省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重新修订和完善《吉林省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助于加强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模式,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强化属地管理和民政服务机构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确保全省民政系统安全稳定。

  二、修订完善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是吃透上头的。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性规定。国家层面的主要有20148月出台的《安全生产法》、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94月重新修订的《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民政部最新出台的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文件、行业标准和规定。吉林省的主要有20183月出台的《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9月出台的《吉林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10月出台的《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法律、制度性措施,为重新修订《全省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提供了全面系统政策法律保障

  二是倾听下头的。先后分别征求了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机关相关处室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了2次由相关处室参加的座谈会,共收集意见建议10余条。

  三是借鉴外头的。借鉴其他省份和相关厅局单位的经验。起草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兄弟省有关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方面的成功作法和经验,以及省直兄弟厅局制定出台的一些政策措施。

  四是利用原有的。主要是在2013年出台的《吉林省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吉民发〔201366号)试行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反复研究和讨论,充实完善了一些新内容。由原来的共五章,增加到现在的共七章,分别增加了第四章监督检查方式和第五章监督管理机制两章。

  《办法》从去年12月份着手起草,起草过程中,我们在认真学习领会领导批示指示精神,以及上级文件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反复斟酌、逐条敲定。文革副厅长还亲自组织召开座谈会,亲自把关,亲自帮助修改。同时,我们还征求了各位厅领导的意见建议,以及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部分专家的意见建议,最后形成了现在的《办法》讨论稿。

  三、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章二十九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共3条;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共4条;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共2条,第四章,共3条;第五章,监督管理机制,共9条;第六章,责任追究,共4条;第七章,附则,共4条。与20139月制定出台的《全省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吉民发〔201366号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四个亮点:

  一是重新充实完善了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比如: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写入实施办法。20148月,重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20184月,中办、国办制定出台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12月,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94月,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9月,制定出台的《吉林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10月,制定出台的《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等法律法规。

  二是建立健全了九项监督管理机制。第五章,利用一章专门提出了建立源头管控、司法衔接、部门联动、协同监管、定期约谈、应急处置、社会监督、持续改进、诚信监督等九项机制,为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精准化监督管理创造了条件。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民政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在细化各级民政部门监管职责的同时,特别强化了民政服务机构10个方面的安全职责,从组织领导、检查巡查、资金投入、隐患整改到应急演练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落实了民政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

  四是增加了检查方式和免责条款。第四章,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方式一章,并确立了“双随机、一公开”和“四不两直”等制度。第六章,第二十四条,增加了尽职免责一条,体现了“履职照单免责”的原则。

 

 

政策文件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民发〔2019〕46号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