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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9-09-12 1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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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20196月,民政部等12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要求“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为切实保障好孤儿以及其它父母失去监护能力的儿童基本生活,结合近年来我省孤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拟将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实施保障,并重新制定孤儿费发放办法

  二、目标任务

  保障孤儿以及其他参照孤儿标准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

  三、主要内容和新旧政策差异

  (一)将原发放对象之一的“父母被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儿童”修改为“父母双方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儿童:非法入境被遣送,或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儿童”。此类儿童的父母已经失去监护能力,出于保障特殊困难群体考虑,纳入孤儿费发放范围。

  (二)将原发放对象之一的“年满18,但没有生活保障的在校高中(含职业高中)或大专的孤儿”修改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三)其他发放对象按现行政策不变。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保障对象。

  (四)明确了不再适宜发放的情形。发放对象被依法收养、父或母恢复监护能力、超过18周岁不继续在校就读、应征入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等。

  四、执行标准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各地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消费指数变化等因素,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且不得低于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行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和11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50元,其余由省市县配套,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二)资金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或季度直接拨付到发放对象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三)动态管理。要将审批、发放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结合起来,及时将发放对象基础信息录入系统。省、部级补助资金将根据系统中的有关数据测算后,每年分两次拨付。

  (四)监督管理。各县级民政部门要与发放对象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发放对象的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六、关键词诠释

  《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民政部开发的用于动态监测全国孤儿数量,实时监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管理的网上数据平台。通过系统可查询到儿童的基本信息、家庭和监护人的信息、受教育和医疗康复等图文信息;记录和汇总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补助情况,保证国家财政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公平有效的使用。

  七、惠民利民举措

  (一)扩大了救助范围

  一是将“父母被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儿童”修改为“父母双方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儿童:非法入境被遣送,或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儿童”。

  二是将在校就读的高中、专科学生拓展至高中、专科、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鼓励通过信息共享证明各类事项

  申请人应提供的用于证明儿童父母情形的各类材料,在具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条件的地区,可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查验,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拟发放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政策文件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吉民发〔20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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