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结合各级财力状况和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指标1 [加快推进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新建和改造。全省每年新建或改扩建3-5所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每年更新改造火化炉不少于10台,更新殡仪服务用车20辆以上,到2020年底已有火化炉和殡仪用车全部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解读:近年来,随着城市雾霾和污染的不断加剧,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标准也越来越高,全省共有47个殡仪馆,其中28个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通过更新改造,焚烧设备和殡仪用车尾气排放已达到环保要求,还有19家没有更新改造。按照全省每年新建或改扩建3-5所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每年更新改造火化炉不少于10台,更换殡仪服务用车20辆以上,到2020年底已有火化炉和殡仪用车可更新改造完毕,环保全部达标。
指标2 [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到2020年底,以行政村为单位,规划新建或改扩建村级公益性墓地60%以上;新建或改扩建乡(镇)骨灰堂100所以上]
解读: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我省农村骨灰或遗体乱埋乱葬问题严重。在农村建设骨灰堂或公益性墓地,符合堵疏结合殡葬工作原则,是因地制宜解决农村乱埋乱葬的主要途径。到2020年底,以行政村为单位,基于农村原有墓葬地,规划新建或改扩建村级公益性墓地60%以上,新建或改扩建乡(镇)骨灰堂100所以上。这样,至少2个村有1个骨灰堂或公墓,让有墓葬需求的村民就近、集中安葬骨灰。
指标3 [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在建和新审批的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比例不少于30%,新增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安葬纪念设施不少于50处]
解读:2016年,民政部等九部委印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指导意见》,我厅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吉林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意见》,要求经营性公墓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细化并落实这一指标,是贯彻国家和省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意见的具体举措,是节约用地、美化环境、改变老式墓园石化(白化)、硬化,逐步将新建或已有经营性公墓建设成园林式公墓的必要途径。这一指标的确定参照了上海、山东等省份的做法,也符合我省省情。
指标4 [健全完善殡葬基本服务惠民政策。到2020年底,全省50%以上无丧葬补助居民享受基本殡葬费用减免政策]
2012年12月,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2011年,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全部免除城乡低保对象殡葬服务6项基本收费,每年可减免相关费用1800余万元。在此基础上,从2014年起,长春、通化、农安相继出台了免除无丧葬补助人员基本殡葬费用政策,进一步扩大了惠民殡葬人员覆盖范围,吉林市也计划于今年年底前出台此项政策。到2017年底,全省免除无丧葬补助人员基本殡葬费用政策可覆盖人群1548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56%,从人口覆盖面上我们已经实现了这一目标,但从行政区划上,大多数县市没有出台此项政策,“十三五”期间,我们将这一目标做为推动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任务着力加以推动。
指标5 [努力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到2020年底,殡葬服务人员全部经过专业培训,每年培训员额不低于总人数的30%,每个市(州)、县(市)至少有1-2个专业殡葬礼仪服务机构]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阴阳先生”、“黑中介”等殡葬服务管理问题反映强烈,但在具体管理中,解决这一“灰色地带”问题于法无据,于情不解。因此,我们设立这一指标,目的是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开展培训、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鼓励每个市(县)建立1-2个专业殡葬礼仪服务机构,在政府的监管下规范殡仪服务行为,为群众提供高标准殡葬服务,让群众在殡仪需求中享有选择权,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文明消费,不断挤压“黑中介”,逐步解决殡葬服务不规范、封建迷信严重等问题。
指标6 [加强殡葬服务市场规范管理。到2020年底,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标准制定权限下放至各市(州)、县(市、区);所有殡葬服务单位,全部使用标准合同文本]
解读:2001年省物价局 财政厅对殡仪基本服务收费价格进行了调整,至今已经16年。随着物价上涨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殡仪收费价格一直没有调整。近年来,我厅多次与省物价局协商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标准制定权限下放问题,按照《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页“(二)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情况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规定,权力下放不违背相关要求。《规划》在征求省发改委意见时,对此未提出反对意见。所以,拟在2020年前协调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标准制定权限下放至各市、县(市),让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以及人均收入、消费情况确定6项基本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体现差别化,这样符合基层工作实际。
指标7 [加强经营性公墓审批管理。2018年底前出台《吉林省经营性公墓管理办法》;到2020年底,新建或改扩建园林式骨灰公墓10所以上]
解读:针对吉林省公墓发展现状,自2015年我省就研究出台《吉林省公墓管理办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至第10稿,因为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出台,所以没完成。我们的想法是无论如何明年年底前也要出台。我省没有公墓专项管理办法,审批、管理等均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在公墓审批管理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因此,加快我省公墓管理方面的立法立规已成为当前殡葬管理工作的刚性需求。
指标8 [合理规划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2018年底,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提出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意见,由省民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到2020年底,火葬区遗体火化率达到100%,土葬改革区公益性墓地实现全覆盖]
解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有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2013年,省民政厅根据各地上报情况,拟将抚松县、长白县、安图县、汪清县及集安市、临江市、和龙市、龙井市、珲春市部分乡(镇)、村、林场化为土葬区,其他市(县)均化为火葬区,但未获批准。近年来,我省火化率有所下降,合理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既是落实《殡葬管理条例》规定要求,也是解决遗体土葬、为殡葬执法提供依据。
指标9 [加强殡葬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底,省、市(州)、县(市、区)全部建成使用殡葬管理服务综合性信息系统;制定出台吉林省殡仪馆服务规范、殡仪馆安全管理规范、公墓安全管理规范]
解读:殡葬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是今年民政部要求建设项目,也是当前社会管理的必然趋势,此系统建成后可解决殡葬数据互联互通和殡葬工作在管理中的监管需要,也可保障数据统计及时、准确。出台吉林省殡仪馆服务规范、殡仪馆安全管理规范、公墓安全管理规范是加强我省殡葬工作管理的需要。有的标准我们已经着手制定,到2020年底前以上目标均可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