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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时间:2017-08-25 1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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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全省核对工作的顺利开展,吉林省民政厅起草了《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7章25条和附件《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操作规程》
  

一、《办法》的制定依据

  201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各地“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并提出“到‘十二五’末,全国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2014年,国务院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明确规定“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立足吉林实际,突出本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要特点,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原则。我省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实施社会救助工作中,可通过核对机构对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信息核对。各级核对机构只接受所属行政区域内同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下级核对机构的核对委托开展核对工作。《办法》明确了核对工作的具体工作原则:一是委托、授权核对;二是依法和客观、公正核对;三是保密核对;四是及时、适时和有效核对。

  (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确保核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和配合机制:一是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二是各级核对机构是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核对系统搭建开发、运行维护以及日常核对、认定指导等工作。

  三是各级教育、公安、财政、人社、社保、国土、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卫生、税务、工商、编办、残联、证监、银行、保险等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核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为核对机构提供相应数据信息,并保证数据信息的时效性与准确性。四是明确了信息供给部门应向核对机构提供的具体信息。

  (三)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和内容。为准确核对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办法》对核对对象和内容规定:一是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为向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实施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部门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项目的个人、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赡(抚、扶)养义务人。二是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内容为委托机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指导意见》规定提出的核对内容,及其他依法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核对内容。

  (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程序。为确保核对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办法》明确了核对工作程序并在《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操作规程》中对程序进行了细化:一是受理初审,核对机构接受委托部门的核对委托,并对委托部门提供的纸质委托材料的规范性和核对对象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及与电子数据包的一致性进行初审。二是审核复审,核对机构在全省核对系统内对委托材料进行审核复审,主要审核系统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三是数据交换,核对机构通过介质或系统的方式完成与信息供给部门的数据交换。四是出具报告,核对机构将本级核对后出具的核对报告和上级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统一反馈委托部门。

  (五)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制度。为规范核对工作,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办法》规定:一是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保障资金的,由本级社会救助管理审批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二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三是核对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四是健全完善核对信息安全保密制度,核对机构与信息共享单位签署数据交换保密协议,加强核对信息数据管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五是建立健全核对信息档案制度,核对机构设立核对信息电子与纸质档案,确保核对信息档案准确、完整、安全和有效。

  三、《办法》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准确掌握社会救助家庭的相关经济状况信息是社会救助家庭认定方法的重大改进和创新,是实现社会救助“精准救助”的关键。我省从2013年开始全面建立核对机制,并组织各级民民政部门开展了信息核对工作。2013年至今,全省共核对申请及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1265.4万人次,检出42.8万人出台次,检出率3.4%,有效提高了我省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率。但目前我省各地核对工作开展仍不平衡,直接影响了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精准的工作要求。今年1季度,按照民政部的要求,我省完成了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开发,并计划于今年年中正式上线运行。我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采取全省统一建设的模式,即由省级核对机构建设核对系统并统一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开展核对工作。这种由省级核对机构统一开展的信息核对,其操作规程、方式方法和责权划分都与以往有较大不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进一步确定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和内容,进一步细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程序,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制度,为省级核对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依据,确保我省核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民发〔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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