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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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7-05-26 1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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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吉林省民政厅发布了《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统筹协调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实施意见》明确了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划定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主要内容,民政部门承担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主要任务以及工作要求。这是我省首次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纳入政府规范体系,将对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救灾工作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热情持续高涨,逐渐成为救灾工作的一只重要力量。灾害发生后,大量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现场救援、款物捐赠、物资发放、心理抚慰、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展现了社会组织灵活和服务多样的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由于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机制、服务平台尚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活动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救灾工作效率和救灾物资高效发挥作用。

  201510月,民政部下发《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8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营造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的政策环境和活动空间。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要求“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灾、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化防灾减灾救灾格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要求,深化我省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完善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救灾工作机制,营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政策环境和活动空间,我省出台了《吉林省民政厅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亮点

  《实施意见》着眼于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全过程,强调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就近就便,自愿参与、自助为主”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规范引导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救灾,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实施意见》的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确不同阶段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内容。《实施意见》提出,根据救灾工作不同阶段的任务和特点,在常态减灾阶段,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各项工作;在紧急救援阶段,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入灾区;在过渡安置阶段,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在恢复重建阶段,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工作。

  (二)明确民政部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任务。民政部门要以社会力量参与救灾面临的问题和需求为导向,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任务:一是加强政策创制,制定支持措施、监督办法和激励机制;二是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建立协调机构或服务平台,实现社会力量资源在救灾工作中的优化配置;三是强化信息引导,建立社会力量信息数据库,及时公开名录和参与情况;四是加大经费投入,争取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五是倡导慈善捐赠,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建立募捐需求发布平台。

  (三)明确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保障措施。为确保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取得实效,《实施意见》明确了四项措施,一是加强领导,做到与防灾减灾规划统筹研究部署,同步推动实施;二是完善服务,做好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培训;三是强化监督,加强指导和督查,强化自律约束;四是营造氛围,广泛宣传事迹,开展总结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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