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根据这一规定,慈善组织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依法成立,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这里所说的“法”,主要是指慈善法,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设立慈善组织的规定,如《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如果将来制定社会组织法,也包括该法在内。随着慈善法的出台,慈善组织要按照该法及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不得以慈善组织名义进行活动。对于临时性、规模小等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其他组织,法律并没有禁止其开展慈善活动,根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二是符合慈善法规定。慈善法主要是围绕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而规定的,慈善组织必须遵守。特别是慈善法关于设立慈善组织的形式条件和以慈善为目的实质要求等,比如有关不得分配慈善财产、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等方面规定,慈善组织必须符合这些基本要求。
三是以慈善为目的,即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慈善组织作为专门从事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必须以增进社会不特定公众利益为宗旨,以奉献社会、服务大众为使命,不以特定私人利益作为组织目的。所谓“面向社会”,是指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选择程序,让所有符合条件的群体都有机会受益,而不是直接指定个别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受益。为自己服务或者团体成员互助的组织,都不属于慈善组织。
四是非营利性。所谓非营利性,核心要求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利润不得用于分配,不以特定私人利益作为组织目的。慈善组织不得像企业、公司那样,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活动。需要指出的是,非营利性不是不能有盈利,法律允许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依法进行投资或者收取合理的服务费,但获得的全部收入必须用于慈善目的而不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