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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系列解读之六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时间:2016-09-05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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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法第四条对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了规定,即“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合法原则。在法治社会,合法是所有活动的基本要求,慈善活动也不例外。慈善法是我国慈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开展慈善活动首先要遵守慈善法的各项规定,同时,还要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慈善信托首先要遵守慈善法的规定,慈善法没有规定的,还要遵守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受赠人的,还应当遵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开展慈善活动时,还应当符合教育法、体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

  (2)自愿原则。慈善是一种发自内心、奉献爱心的善行,应当是自愿的,任何强制都违背了慈善的本意。任何人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参与或者不参与慈善活动,其他人不得干涉。尤其是国家机关,不应当动用公权力干涉、强迫慈善活动参与者开展慈善活动。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被视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前,诚信危机是我国慈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不高,捐赠人诺而不捐、慈善组织挪用善款,甚至有的组织和个人假借慈善名义骗取钱财的现象依然存在。慈善法将诚信作为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通过信息公开、赋予社会公众监督权利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重塑公众对慈善的信心,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4)非营利原则。非营利是慈善组织的基本特性之一,非营利是指慈善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慈善活动,但非营利不等于非盈利。强调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并不是说慈善组织不能有收益或者盈利,或者开展慈善活动必须是无偿的,而是说慈善组织的收益或者盈利必须继续用于慈善目的,不得进行分配。

  (5)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这在慈善领域同样重要。当前,有的组织和个人在开展慈善活动过程中,不尊重受益人的民族习惯和当地风俗,不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有的慈善组织为了得到捐赠,接受捐赠人的不合理要求或者非法条件;一些境外非营利组织打着慈善的名义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等等。开展慈善活动只有守住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底线,才是真慈善,才能把好事办实办好,实现慈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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