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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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2015-08-04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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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第48号令),省民政厅联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吉民发〔20156号)

  1999年以来,养老机构审批管理各地基本遵循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我省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20137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今年7月,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通知》,要求各地对已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养老机构,重新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这个通知参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对换发许可证的条件,只提出了原则上要求,没有作硬性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规定过严,可能造成已登记的养老机构无法换取新证,不利于养老机构发展;二是规定过宽,可能造成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混水摸鱼”,不利于养老机构管理。因此,各地在换发养老机构许可证时,要酌情把握,尽可能按照民政部的要求。

  已登记的养老机构换发许可证后,新设立的养老机构要按照《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执行。《实施办法》共分七个部分33条:第一部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范围。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的操作办法。从设立条件、权限、程序、管理等方面进行具体分述。第五部分,监督检查。第六部分,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老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这里需要说明四点:一是设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都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都要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二是设立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都适用本办法。比如市级社会福利院、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或养老示范中心都要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三是单独设置的光荣院和农村社会福利中心都要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四是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养老服务大院不适用本办法。主要基于这些机构是临时性养老场所,又属于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政府不宜过多干预。

  第四条——管理部门。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权限

  第六条——设立条件。设立养老机构提出八个方面的具体要求或限定:

  (一)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由于目前养老护理员存在招聘难等问题,这里未提出明确规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时进一步细化。参照其他省份的普遍做法,养老护理员与入住老人的配备比例为:失能老人13,半失能老人15,自理老人18110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资金具体数额这里未作明确规定,各地可自行把握。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

  这是争议比较大的设立规定,民政部在制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时,也有很多不同的声音。民政部提出10张床位门槛过低,至少应在3050张以上。理由是:形不成规模效应,影响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关部委或专家学者认为,我国养老床位供需矛盾突出,如果床位门槛过高,很可能将一些有意愿从事养老服务、但目前资源有限的申请人拒之门外,既不利于促进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也不利于增加养老床位供给。同时,列举了一些国内外案例,比如,2006年以前,日本规定养老院入住人数必须在10人以上。此后修改为有1个老人入住就可申办养老机构。香港安老院条例规定,超过5名老年人入住即可申办养老机构。鉴于这些原因,民政部采纳了10张床位起的建议。我省《实施意见》既遵循这项规定,又作了进一步细化,按照《养老机构基本规范》要求,提出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6平方米,三人以上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便于实际操作,保证安全。

  (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计生部门许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许可权限。 为顺应政府转变职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将许可权限主要放在县级民政部门。许可权限分为三个层面:

  省级层面,省民政厅许可权限有三项:一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兴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二是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兴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三是民政部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

  市级层面,市(州)民政局许可权限有两项:一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也可委托区民政局实施许可。二是受省民政厅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省内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兴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向省经济技术合作局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设立申请书;

  2.情况说明(包括场地、安全、医护等内容);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委派书;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外国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验的说明及证明文件,或聘用具有养老服务业务管理经验的管理团队的说明文件;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步:省经济技术合作局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第三步:外国投资者应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四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我省就是要到市(州)民政局办理设立许可证。

  县级层面,县(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八条——筹建指导。为贯彻中央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要求,吸收有关部门的意见,借鉴相关规章经验,本办法不对养老机构筹建设定批准环节。但考虑举办养老机构在立项、用地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本办法创设了筹建指导制度,用提供行政指导的方式为申请人提供所需咨询等服务。这里需要说明的两点:

  第一点:关于预先核名问题。申请筹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到许可机关预先核准机构名称。由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特别是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许可证后,要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为防止出现养老机构名称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不符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已经办理了消防、卫生等手续的养老机构,由于名称不符合规定,所有的手续都要重新办理,所以设置了预先核名的环节。为方便预先核名工作,养老机构可将核名申请报送福利科,福利科再与民间管理局沟通提出意见,将这项工作作为许可工作的内部流程,减轻养老机构的负担。

  第二点:关于“吉林省”冠名的养老机构。根据《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有关规定》(吉民发〔2015〕24号)规定,各地所辖区域内筹建拟冠以“吉林省”名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许可机关提出预先核准机构名称申请,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民间组织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冠以“吉林省”名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床位在200张以上。

  (二)筹建机构建筑设计符合养老设施国家有关标准,具有较为先进的服务理念,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  

  第九条——设立申请这条要说明的是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有七个方面的材料:

  一是,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实施办法》提供了参考样式,各地可以另行制定。

  二是,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履历表。应当证明18周岁以上且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有无犯罪记录。

  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是,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营利性养老机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出入院、护理、医疗康复、后勤、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

  四是,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

  1.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总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的,需要提供互联网“吉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公开”中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合格公告的复印凭据,未抽查的养老机构提供“吉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建设工程备案-备案信息查询”中未抽查信息的复印凭据。

  3.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内设医疗机构的需提供执业许可证或行政审批文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4.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需要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

  五是,主要查验能够证明是自有产权的房产证,或者是能证明拥有一定期限使用权的房屋租赁合同等。

  六是,主要是提供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从业资格和健康状况证明。也是就说医生要有执业资格证、护士要有护士证,养老护理员要有岗位培训证或国家初级以上资格证。

  七是,主要是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这条我省在民政部规定的基础上有一个小突破,就是公办养老机构和50张床位以上民办养老机构,必须由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对50张以下的民办养老机构没有限定,各可自行把握。

  第十条——设立许可。这条主要是对许可期限、审查方式和审查结果的规定。

  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确定20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

  二是规定了书面审查和实地查验两种方式。实地查验至少要有2名工作人员

  三是经审查符合设立条件的,要及时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本条规定了两层意思:一是养老机构除获得民政部门许可外,还须进行民非、事业单位或工商部门登记。二是在养老机构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登记问题。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先照后证”管理,也就是说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再向民政部门提出设立许可申请,申请材料按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许可管理

  第十二条——设立许可证。本条主要是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正副本和式样的规定。设立许可证编号,7月份下发的《关于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通知》中已有规定,各地要按要求编制许可证号

  第十三条——许可证的使用期限。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正、副本)、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

  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四条——许可证的信息变更。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养老机构变更申请表》、设立许可证正副本、法人登记证书(执照)副本、拟变更事项的说明和有关证明等材料。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注销许可证,并应在新住所地许可机关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设立分支机构本条是对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停止服务。本条是关于暂停和终止服务的规定。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和安置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书面决定。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一般包括三步:第一步是确定清算人,组成清算组,对养老机构的财产进行清理,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以及代表养老机构参与相关民事诉讼活动等。第二步是组织清算。主要是通知债权人在限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将养老机构的全部财产作价现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债务。第三步是制定清算报告。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织要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签字。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本条是关于设立许可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注销、变更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是监督检查,第六章是养老机构和许可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实施办法》中已有明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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