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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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农村社会救助
时间:2008-08-27 0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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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明确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农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农村低保≠农村社会救助

  27省区市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建立农村低保以前,各地通过特困户定期定量生活救助以及临时生活救助,对农村特困群众给予救助。但由于缺少制度规范和程序要求,加上资金投入不足,很多贫困人口得不到救助且救助水平较低。

  将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主要目标。

  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市、自治区)全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余省区也将于近期出台实施办法。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达1815万人,特困救助对象达562.3万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形成解决困难群众“天天困难”问题的长效机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实际补助水平会逐步提高

    低保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低保标准由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和公布执行。低保标准的确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二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三是当地物价水平。农村低保起码应该保证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绝对贫困线,否则就无法保证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但也不宜比贫困线高得太多,否则会不利于鼓励有劳动能力的群众生产自救。

  除了少数东部发达地区,一般地方都参照国家每年公布的贫困标准来制定。2006年的贫困标准是年人均纯收入683元,2007年是693元。目前,中西部地区农村年低保标准一般在600至800元之间,东部地区一般在1000至2000元之间。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低保对象实际领到的低保金为月人均33.2元。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以及各级政府逐步加大投入,实际补助水平会逐步提高。

  因地制宜核定申请人收入

  东部看差额 中西部重评议

  有媒体报道,陕西某村个别村干部冒充低保户骗取低保金,使本应得到救助的贫困户失去了被救助的机会。如何防止“骗保”?核定低保申请人家庭的收入等情况,是审核审批低保对象的一个重要程序。

  低保对象收入是如何计算的?各地采取了因地制宜的方法,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一些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已经实现了城乡低保一体化运行,城市化水平高,工作基础较好,可以做到在较准确地核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另一类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基于农村居民收入渠道比较多,生产经营活动形式多样,家庭收入难以准确核算,但困难家庭的情况左邻右舍都清楚等实际情况,通常是在初步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更多地依靠民主评议等办法来确定低保对象,并采取按照低保对象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低保金。

  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到人到户

    中央财政今年起补助困难地区

  由于有些地方财政困难,存在低保金拖欠的现象。因此,农村低保工作必须把筹集资金、建立稳定的低保资金保障机制放在首位。

  过去,各地农村低保的资金都来源于各级地方财政,去年各地财政共支出了农村低保资金41.6亿元,加上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资金13.9亿元,一共是55.5亿元。从今年开始,中央财政将对财政困难地区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给予资金补助,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农村低保资金的来源和数量都是有保障的。同时,各级有关部门也将规范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专款专用,推行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低保金的办法,确保低保金能够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全国近期将统一部署农村低保工作,并尽快出台国家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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