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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吉政办函〔2014〕88号
时间:2015-01-12 1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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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06年7月25日吉政办函〔2006〕109号发布,2011年2月10日吉政办函〔2011〕20号第1次修订,2014年7月7日第2次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适合吉林省自然灾害特点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10月16日修订)、《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发生在我省境内的干旱、洪涝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台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级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吉林省减灾委员会

  吉林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详见附件)

  2.2 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全省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各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省级和各地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地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省、市(州)、县级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省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省级和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省级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备的物资。

  3.2.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4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省减灾委可统筹调配全省救灾储备物资,必要时向国家及邻省请拨救灾储备物资。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省通信管理局应组织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通信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当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加强省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省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3.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3.3.4 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资源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的作用,配合国家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工作。

  3.4 救灾装备准备

  3.4.1省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4.3建立救灾装备储备情况报告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救灾装备储备更新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健全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1 全省性救灾捐赠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活动公告。

  3.6.2 慈善会、红十字会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授权的接收机构统一接收。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统计和信息发布。

  3.6.3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捐赠款物截留、挤占、挪用问题的发生。

  3.6.4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设施或开阔地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7.2 对选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适当增加物资储备。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 加强对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8.3每年在灾害高风险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由各级减灾委组织1次救灾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和火山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的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农委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畜牧局的动物疫情和草原火灾预警信息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省测绘地信局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相关空间地理信息服务和基础测绘保障服务。

  4.1.2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县(市、区)通报。

  4.2 灾情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数量、严重损坏房屋数量、一般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灾害面积及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临时住所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对于突发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同时向省、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向市(州)、省民政部门和民政部报告,省民政厅接报后即向省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审核、汇总情况报省政府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省、市(州)民政部门上报,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情况。特殊情况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省、市(州)民政部门报告。省民政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5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省减灾委领导、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减灾委设定四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省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组织领导;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8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或3万户以上;

  d.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报告省长,由省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1)省长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人员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省长或省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发布灾区需求;及时与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情信息,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减灾救灾情况。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国家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应灾区请求,省民政厅在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请求民政部调拨帐篷等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向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

  (5)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安全办)做好应急期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7)省民政厅视情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10)根据具体情况,灾区政府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11)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减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1.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40人以上、8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或3000户以上、3万户以下;

  d.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1)省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人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省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络,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根据灾情制定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国家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

  (5)省民政厅及时落实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省民政厅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应灾区请求,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民政部调拨帐篷等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向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

  (6)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10)根据具体情况,灾区政府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11)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2.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提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报省政府。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4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1500户以上、3000户以下;

  d.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7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1)省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人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络,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有关部门组织做好相关监测、新闻宣传等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根据灾情制定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国家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

  (5)省民政厅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省民政厅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应灾区请求,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民政部调拨帐篷等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省政府、民政部,向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

  (6)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10)根据具体情况,灾区政府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11)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3.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1500户以下;

  d.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40万人以上、7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Ⅳ级响应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并报省政府。

  6.4.3 响应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根据灾情制定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国家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

  (5)省民政厅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省民政厅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应灾区请求,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民政部调拨帐篷等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省政府、民政部,向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8)根据具体情况,灾区政府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6.4.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6.5.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发布等。

  6.5.2灾情稳定前,灾区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5.3 灾情稳定后,灾区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其他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要以衣、食、住得到基本保障,生活安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需求情况,鼓励和引导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租借临时住所、政府部门包保等方式,进行分散安置,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其在回迁重建住房或修复损坏房屋前的基本生活。

  7.1.2 尽早完成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复工作,使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对入住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群众,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7.1.3 对受灾群众可按有关规定发放补助资金、粮油。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免收因灾遇难人员丧葬费、一次性给予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等灾后救助措施。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转入冬春救助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中的缺粮人口,按国家冬春救助标准执行。

  7.2.1省民政厅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省民政厅会同市(州)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省民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将全省各地需政府救助人口等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报民政部,附分县灾情统计表。

  7.2.2 灾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州)、省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县级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确保冬春救助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省民政厅根据县级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核查、评估,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损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政府和民政部。必要时,请求民政部相关部门派人指导灾情评估。

  7.3.2 省民政厅收到受灾县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省财政厅下达。

  7.3.3 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规划、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市(州)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县级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4 其他设施恢复重建

  7.4.1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水利、农业、卫生、广电等部门,以及电力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4.2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民政厅联合表彰,必要时上报国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吉林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吉林省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及各县(市、区)根据本预案制、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1年2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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