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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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规程(一级响应)(修订稿)
时间:2008-06-16 11: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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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灾害损失情境

  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境之一的: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20万间以上;

  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或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一级响应(见流程图):

  (三)响应措施

  1.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建议国务院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全员参加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24小时内,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发慰问电的建议。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带队的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

  4.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5.建议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6.建议由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7.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日向减灾委主任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8.每日14时前汇总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信息,向国务院报告。

  9.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10.建议以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国际救灾援助。

  11.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气象、地震、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协调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协助做好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的筹措工作,协调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负责抗灾救灾人员交通和物资运输,协调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的防疫治病,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武装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协调信息产业部门提供通讯保障,协调外交、商务等部门协助做好对外通报信息和国际救灾援助工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调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医疗和生活救助工作。

  12.及时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救济司建议,分管副部长审核,部长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六、工作规程的修订和完善

  本工作规程由救灾救济司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和人员变动情况每年进行修订并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部长审定,由部办公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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