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000-MZ-XK-001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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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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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基金会设立登记 子项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子项3:基金会名称、住所、类型、业务主管单位、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子项 4: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变更登记 子项5: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子项6:基金会章程核准 子项7: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变更登记 子项8:基金会注销登记 子项9: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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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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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内容摘要 |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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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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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吉林省民政厅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办公室 民间组织管理局 |
承办责任人 |
程建林、于明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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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咨询电话 |
0431-89152033 |
投诉电话 |
0431-89152093 |
是否涉密 |
否 |
行使职权次数 |
30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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