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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MZ-XK-001 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时间:2016-09-13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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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220000-MZ-XK-001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 

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项目分解 

子项1:基金会设立登记  

子项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子项3:基金会名称、住所、类型、业务主管单位、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子项

4: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变更登记  

子项5: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子项6:基金会章程核准  

子项7: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变更登记  

子项8:基金会注销登记  

子项9: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设置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 

设置依据

内容摘要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吉林省民政厅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公室

民间组织管理局 

承办责任人

程建林、于明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工作日 

查阅方式

部门网站 

咨询电话 

0431-89152033 

投诉电话

0431-89152093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数

30/ 

权力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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