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000-MZ-QR-008 |
项目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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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移交我省安置的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去向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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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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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置问题的意见》(民发〔2003〕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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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二、军队复员干部一般由其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工作需要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八、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应于9月10日前完成复员干部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于9月底前发出报道通知并做好接收军队复员干部工作。军队复员干部报到工作10底结束。 军队复员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由师以上政治机关直接介绍到安置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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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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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吉林省民政厅 |
承办机构 |
安置处 |
承办责任人 |
耿建仁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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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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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1-89152045 |
投诉电话 |
0431-89152093 |
是否涉密 |
是 |
行使职权次数 |
1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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