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000-MZ-QR-006 |
项目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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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撤销受胁迫的涉外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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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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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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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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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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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吉林省民政厅 |
承办机构 |
婚姻登记处 |
承办责任人 |
伊亚志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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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咨询电话 |
0431-82752973 |
投诉电话 |
0431-89152093 |
是否涉密 |
否 |
行使职权次数 |
0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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