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000-MZ-QR-005 |
项目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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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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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吉林省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 子项2:吉林省公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 子项3:吉林省公民同华侨、出国人员办理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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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关于成立吉林省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的批复》(吉编办〔2000〕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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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关于成立吉林省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的批复》:同意成立吉林省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涉外婚姻当事人办理登记的有关要件;办理涉外、华侨、港澳台人员以及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依法对涉外婚姻登记档案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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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费9元/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一)婚姻登记收费。各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或复婚登记;办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以及办理离婚登记的收费标准,均按办理国内婚姻证书费及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收取。即结婚证书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婚姻登记人可自愿选择;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不高于婚姻登记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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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吉林省民政厅 |
承办机构 |
婚姻登记处 |
承办责任人 |
伊亚志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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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咨询电话 |
0431-82752973 |
投诉电话 |
0431-89152093 |
是否涉密 |
否 |
行使职权次数 |
110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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