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000-MZ-QR-001 |
项目类别 |
行政确认 |
||
项目名称 |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 |
||||
项目分解 |
子项1:残疾等级评定 子项2:换发、补发证件和变更证件内容 子项3: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
||||
设置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3〕第50号)《关于印发〈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评残病种范围〉的通知》(民发〔2013〕208) |
||||
设置依据 内容摘要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残疾情况与应当评定的残疾等级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 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民政部 国家计生委 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评残病种范围〉的通知》:对基本符合本评残病种范围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通知申请人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确定的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病历记载的属于本病种范围的疾病或症状进行检查和鉴定。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民政厅 |
承办机构 |
优抚处 |
承办责任人 |
吴长彬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60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咨询电话 |
0431-89152037 |
投诉电话 |
0431-89152093 |
是否涉密 |
否 |
行使权次数 |
1100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