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000-MZ-JF-001 |
项目类别 |
行政给付 | |||
项目名称 |
收治集中供养优抚对象 | |||||
项目分解 |
||||||
设置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1〕第41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对象数量和医疗供养需求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布局规划,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优抚医院应当规范入院、出院程序。属于第九条规定收治范围的优抚对象,可以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由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计划安排入院。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指定优抚医院收治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民政厅 |
承办机构 |
优抚处 |
承办责任人 |
吴长彬 |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30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
咨询电话 |
0431-89152040 |
投诉电话 |
0431-89152093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数 |
1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