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000-MZ-CJ-001 |
项目类别 |
行政裁决 |
||
项目名称 |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处理 |
||||
项目分解 |
|
||||
设置依据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吉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 |
||||
设置依内容摘要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 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吉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争议双方有关人民政府达成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和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决定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处理。 |
||||
收费(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民政厅 |
承办机构 |
区划地名处 |
承办责任人 |
王立松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50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咨询电话 |
0431-87670010 |
投诉电话 |
0431-89152093 |
是否涉密 |
否 |
行使职权次数 |
0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