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000-MZ-CF-034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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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养老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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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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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2013〕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3〕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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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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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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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吉林省民政厅 |
承办机构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
承办责任人 |
秦岭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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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咨询电话 |
0431-89152034 |
投诉电话 |
0431-89152093 |
是否涉密 |
否 |
行使职权次数 |
0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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