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220000-MZ-CF-019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实施主体 吉林省民政厅 承办机构 民间组织管理局 承办责任人 于明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工作日 查阅方式 部门网站 咨询电话 0431-89152036 投诉电话 0431-89152093 是否涉密 否 行使职权次数 1次/年 权力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