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000-MZ-CF-018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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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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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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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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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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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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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吉林省民政厅 |
承办机构 |
民间组织管理局 |
承办责任人 |
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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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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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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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1-89152036 |
投诉电话 |
0431-89152093 |
是否涉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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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职权次数 |
1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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