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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MZ-CF-017 对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形的处罚
时间:2016-09-22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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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220000-MZ-CF-017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形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吉林省民政厅 

承办机构

民间组织管理局 

承办责任人

于明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工作日 

查阅方式

部门网站 

咨询电话

0431-89152036 

投诉电话

0431-89152093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数

1/ 

权力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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