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000-MZ-CF-001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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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省界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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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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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吉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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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吉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支付修复的费用,由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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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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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吉林省民政厅 |
承办机构 |
区划地名处 |
承办责任人 |
王立松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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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0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咨询电话 |
0431-87670010 |
投诉电话 |
0431-89152093 |
是否涉密 |
否 |
行使职权次数 |
0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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