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000-MZ-QT-042 |
项目类别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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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城镇“三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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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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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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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九条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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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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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吉林省民政厅 |
承办机构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
承办责任人 |
秦岭 |
共同实施部门 |
吉林省财政厅 |
办理时限 |
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咨询电话 |
0431-89152034 |
投诉电话 |
0431-89152093 |
是否涉密 |
否 |
行使职权次数 |
1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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