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000-MZ-QT-034 |
项目类别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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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补助款物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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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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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09〕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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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省级、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上级的拨款文件后,根据本级财政状况,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提出资金整体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两部门联合下文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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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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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吉林省民政厅 |
承办机构 |
救灾救济处 |
承办责任人 |
李贵明 |
共同实施部门 |
吉林省财政厅 |
办理时限 |
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咨询电话 |
0431-89152048 |
投诉电话 |
0431-89152093 |
是否涉密 |
否 |
行使职权次数 |
1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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