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000-MZ-QT-033 |
项目类别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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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款物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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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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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4〕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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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6.1.3: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灾区请求,省民政厅在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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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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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吉林省民政厅 |
承办机构 |
救灾救济处 |
承办责任人 |
李贵明 |
共同实施部门 |
吉林省财政厅 |
办理时限 |
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咨询电话 |
0431-89152048 |
投诉电话 |
0431-89152093 |
是否涉密 |
否 |
行使职权次数 |
3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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