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000-MZ-QT-032 |
项目类别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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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自然灾害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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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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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民函〔2011〕221号)《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4〕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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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第九条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民政厅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政府和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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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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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吉林省民政厅 |
承办机构 |
救灾救济处 |
承办责任人 |
李贵明 |
共同实施部门 |
吉林省财政厅 |
办理时限 |
全年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咨询电话 |
0431-89152046 |
投诉电话 |
0431-89152093 |
是否涉密 |
否 |
行使职权次数 |
1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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