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000-MZ-QT-008 |
项目类别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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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将基金会注销后无法处理的剩余财产组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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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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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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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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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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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吉林省民政厅 |
承办机构 |
民间组织管理局 |
承办责任人 |
于明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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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咨询电话 |
0431-89152036 |
投诉电话 |
0431-89152093 |
是否涉密 |
否 |
行使职权次数 |
1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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