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该婚姻登记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该婚姻登记,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民政厅
2025年7月7日
支付宝登录 公安号登录
请选择证书
请安装证书控件 下载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