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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函-吉民函〔2025〕13号
时间:2025-04-14 1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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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省民政厅将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全省性社团、民非)实施2024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按照“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的要求,请各全省性社团、民非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成年检材料填报及上传工作,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全省性社团、民非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于5月31日前及时作出初审结论。

  省民政厅根据年检材料,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全省性社团、民非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确定2024年度年检结论。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全省性社团、民非及虚假填报年检材料的,省民政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0431-89152097

  0431-80782329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2024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吉林省民政厅

                                2025年4月14日

   

  

附件1

全省性社会团体2024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2024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根据《慈善法》要求进行年报,不再参加年检)。

  二、年检程序和时间

  社会团体应当于5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

  (一)网络填报。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https://zwfw.mca.gov.cn/),在首页选择“登录”,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登录后,依次点击“法人服务—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年检年报—在线办理”,填写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

  (二)财务资料。社会团体均须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行业协会商会(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宗教类社会团体(一般指业务主管单位为宗教事务部门的社团)还须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形成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A、5A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前三年内的除外)

  (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完成平台信息填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印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报送)。

  (四)提交审查。2025年5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通过平台“其他材料上传”模块上传(多个文件的须合并为PDF文档,或打包为RAR/ZIP压缩文件)并提交审查。

  1.党建材料。已成立党组织的上传成立批复文件,未成立党组织的上传派出单位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相关文件。

  2.年度工作报告书首页。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3.财务资料。行业协会商会、宗教类社会团体上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4A、5A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前三年内的除外),其他类别社会团体上传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材料。涉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的上传相关审批文件。

  5.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

  (五)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将在吉林省民政厅网站分批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需在《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年检结论戳记的社会团体,自年检结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可持证书原件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府政务大厅204室(联系电话:0431-89859656)办理。

  三、年检审查标准

  2024年度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2024年度检查结论。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和未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4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7.2024年度未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8.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9.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0.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错报、漏报、瞒报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7.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社会团体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及时完成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节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三)社会团体年检涉及整改事项的,应当积极进行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省民政厅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附件2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2024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依法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根据《慈善法》要求进行年报,不再参加年检)。

  二、年检程序和时间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5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

  (一)网络填报。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https://zwfw.mca.gov.cn/),在首页选择“登录”,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登录后,依次点击“法人服务—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在线办理”,填写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

  (二)财务资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形成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A、5A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前三年内的除外)。

  (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完成平台信息填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印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报送)。

  (四)提交审查。2025年5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通过平台“其他材料上传”模块上传(多个文件的须合并为PDF文档,或打包为RAR/ZIP压缩文件)并提交审查。

  1.党建材料。已成立党组织的上传成立批复文件,未成立党组织的上传派出单位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相关文件。

  2.年度工作报告书首页。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财务资料。4A、5A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前三年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传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传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材料。涉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的上传相关审批文件。

  5.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

  (五)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将在吉林省民政厅网站分批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需在《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年检结论戳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年检结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可持证书原件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府政务大厅204室(联系电话:0431-89859656)办理。

  三、年检审查标准

  202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省民政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2024年度检查结论。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和未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或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及时完成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节从轻或者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涉及整改事项的,应当积极进行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省民政厅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来源: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初审:周  慧

  复审:吴志伟

  终审:尚永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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