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慈善组织2020年度年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02 15:55: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开展慈善组织2020年度年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012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于20213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一)慈善组织(基金会)需登录民政部年报年检填报系统http://csmj.mca.gov.cn,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加盖印章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2021331日前报送至登记的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在民政部年报年检审批系统http://csmj.mca.gov.cn接收慈善组织(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相关材料即收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民政部门需在审批系统内完成审查工作。

  (三)民政部门可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基金会)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等方面。

  (四)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联系人及电话:

  崔艳丽:0431-84339182

  郑北雪:0431-84339179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1226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