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操作规程》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现就严格落实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一)重大会议。社会组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以及召开涉及调整负责人事项的理事会。
(二)重要活动。社会组织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庆典、论坛、讲坛、讲座等活动。
(三)涉外活动。主要包括吸引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
(四)接受境外社会组织捐赠情况。
(五)创办经济实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六)基金会、公益性慈善组织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报告方式及内容
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或事项,须提前1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告。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必要时应事先征求外事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大事项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经费来源等相关材料,按要求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履行相关报送手续。
三、有关要求
1.省民政厅将把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检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组织获评先进、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
2.全省各级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展上述重大事项活动,对于未事先报告而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
吉林省民政厅
2019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