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规定,省民政厅决定对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8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8年6月30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时间地点
时间:2019年4月22日至6月21日。
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南三环)省政务大厅负一层B67号窗口。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党的组织建设和开展活动情况;
(三)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五)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四、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年检报告书。登录省民政厅官方网站(网址:http://mzt.jl.gov.cn/),在网络右上角找到“业务”栏,点开“业务”后在右下方找到“社会组织年检”点击进入。“社会组织年检管理系统”,用户名为“单位名称”,初始密码为“888888”。填写完整后提交,经初审合格,打印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将打印好的《2018年度工作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名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无需办理此项业务。
(三)报省政务大厅民政厅年检窗口年检。携带《2018年度工作报告书》和民政厅年检通知中要求需报送的材料,到省政务大厅民政厅年检窗口办理年检终审业务,省民政厅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
五、需报送材料
1.《2018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几点要求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参加年检的民非单位自行选择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出具。审计报告要与《年度工作报告书》基本财务数据一致。
(二)工作人员中必须有专职工作人员,否则年检认定为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必须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印章,否则登记管理机关年检部门不予受理。
(三)因特殊情况,在2019年6月21日前不能完成年检工作的,需向省民政厅递交延期年检申请。
(四)根据《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中同步加强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吉组通字〔2017〕66号)要求,民非单位未建立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年检结果一般认定为不合格。未建立党组织的民非单位,需先到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办公室登记(联系人:周明亮、杨天军,电话:0431-89152126、 89152091)。
(五)受检单位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和相关报送材料,要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因填写失误或虚假瞒报造成后果的,由单位自行承担,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业务受理电话:0431- 89152153
吉林省民政厅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