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各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吉民社发〔1999〕7号)规定,省民政厅决定对省本级社会团体进行2018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8年6月30日前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时间地点
时间:2019年4月22日至6月21日。
地点:省政务大厅负一楼B66窗口(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三、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年检报告书。登录省民政厅官方网站(网址:http://mzt.jl.gov.cn),在网络右上角找到“业务”栏,点开“业务”栏后在右下方找到“社会组织年检”,点击进入“社会组织年检管理系统”,用户名为“单位名称”,初始密码为“888888”。
(二)登记管理机关网上预审。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完成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网上预审。预审合格后即可打印报告书(一式2份)。
(三)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将打印好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办理此项业务。
(四)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年检结论。携带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到省政务大厅负一楼B66窗口进行年检,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发布年检公告。
四、需报送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两份);
2.《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年检要求
(一)根据《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中同步加强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吉组通字〔2017〕66号)要求,社会组织未建立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年检结果一般认定为不合格。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需先到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进行登记(联系人:周明亮、杨天军,电话0431-89152126 、89152091)。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自行选择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出具。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中的基本财务数据要与审计报告相一致,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必须如实填写。
(三)有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担任职务的,需提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没有的不需要提供。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中必须有专职工作人员,否则年检认定为不合格。
(四)因特殊情况,在2019年6月21日前不能完成年检工作的,需向省民政厅递交延期年检申请。
(五)社会团体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和报送材料,要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因填写失误或虚假瞒报造成后果的,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年检业务受理电话:0431-89152153
吉林省民政厅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