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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社会团体2018年度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9-04-24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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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各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吉民社发〔19997号)规定,省民政厅决定对省本级社会团体进行2018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86月30前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时间地点

  时间:2019年422日至621日。

  地点:省政务大厅负一楼B66窗口(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三、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年检报告书。登录省民政厅官方网站(网址:http://mzt.jl.gov.cn),在网络右上角找到“业务”栏,点开“业务”栏后在右下方找到“社会组织年检”,点击进入“社会组织年检管理系统”,用户名为“单位名称”,初始密码为“888888”。

  (二)登记管理机关网上预审。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完成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网上预审。预审合格后即可打印报告书(一式2份)。

  (三)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将打印好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办理此项业务。

  (四)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年检结论。携带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到省政务大厅负一楼B66窗口进行年检,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发布年检公告。

  四、需报送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两份);

  2.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年检要求

  (一)根据《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中同步加强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吉组通字〔2017〕66号)要求,社会组织未建立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年检结果一般认定为不合格。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需先到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进行登记(联系人:周明亮、杨天军,电话0431-89152126 89152091)。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自行选择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出具。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中的基本财务数据要与审计报告相一致,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必须如实填写。

  (三)有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担任职务的,需提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没有的不需要提供。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中必须有专职工作人员,否则年检认定为不合格。

  (四)因特殊情况,在2019年621日前不能完成年检工作的,需向省民政厅递交延期年检申请。

  (五)社会团体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和报送材料,要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因填写失误或虚假瞒报造成后果的,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年检业务受理电话:0431-8915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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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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