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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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
时间:2018-10-17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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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各县(市、区)民政局,各省本级社会组织:

  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中民政工作的实施方案》(吉民发〔2018〕58号)要求,现就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联系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社会帮扶资源与贫困人口的重要纽带,是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载体,是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脱贫攻坚既是社会组织的重要责任,又是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舞台和现实途径。全省社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参与脱贫攻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充分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从帮助贫困人口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促进社会帮扶资源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汇集,在承担公共服务、提供智力支持、实现帮扶项目等方面主动作为,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明确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重点领域

   ()参与产业扶贫。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立足自身优势,建立帮扶项目与贫困地区需求信息对接机制,确保贫困人口发展需求与社会帮扶有效对接。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结合贫困县、乡、村情和贫困家庭人口、资源情况,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及蔬菜、林果、药材种养殖业等扶贫特色产业。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广泛参与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行动,倡导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单位在贫困地区建立产业发展基地,使用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推动贫困地区和贫困户融入大市场,提高贫困人口脱贫增收能力,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

  (二)参与教育扶贫。鼓励教育培训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教育对口扶贫计划等教育扶贫政策的落实,参与实施教育扶贫结对帮扶、助学助困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各类培训,不断增强贫困地区教育培训机构能力和师资水平,开展科学普及,提升贫困地区教育水平,帮助扶贫对象学习掌握职业技能、致富技术,提供职业指导,增强就业能力。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贫困地区开展扶贫支教,加大对贫困学生资助力度。

  ()参与健康扶贫。鼓励社会组织通过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卫生人才培训和紧缺设备援助等,帮助贫困地区提高医疗水平,改善服务设施。支持社会组织针对贫困人口开展医疗健康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大病、地方病、慢性病等问题,做好疾病预防宣传、早发现、早治疗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对贫困人口开展义诊、免费体检等公益活动,实施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专项救助。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医院对贫困人口开展一对一帮扶和义诊等活动。

  (四)参与文化扶贫。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改造,支持社会组织提供物资、技术、人才援助,参与民间传统工艺整合、乡土文化人才培养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到贫困地区开展“送文化下乡”等活动,宣传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满足贫困人口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乡村文明,移风易俗。

  ()倡导捐赠帮扶。社会组织特别是基金会可通过直接捐资、捐物,实施一批帮扶项目,帮助贫困地区开展教育、养老、卫生、文化等领域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推进饮水、道路、供电、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等脱贫的贫困家庭,建立完善点对点捐赠救助帮扶机制,改善其基本生活条件。

  (六)开展扶贫志愿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到贫困地区开展扶贫志愿服务,为贫困人口提供心理疏导、生活帮扶、能力提升、权益保障等服务,为贫困妇女、青年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援助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贫困地区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开展贫困村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等关爱保障工作,帮助化解其生活、学习等方面困难。

  三、营造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良好氛围

  (一)建立工作机制。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扶贫等部门完善协调运行机制,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及时解决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供需对接机制,推动社会组织资源供给和扶贫需求有效对接,努力为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工作督查机制,民政部门要通过年检(年报 )等方式检查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情况,并作为评先评优、优先享受政府奖励政策的重要依据,依法对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批评,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二)完善政策扶持。民政部门要通过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支持扶贫济困类社会组织依法直接登记。各地要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扶贫服务制度,细化落实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济困活动的税收减免、信贷支持、行政事业性费用减免等政策,落实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等政策。

  (三)加强培训宣传。民政部门要定期对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扶贫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增强其服务脱贫攻坚的能力。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对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宣传报道,营造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浓厚氛围。

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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