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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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8-03-22 1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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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各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吉民社发〔19997号)规定,省民政厅决定对省本级社会团体进行2017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76月30前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年检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18年41日至731日。

  (二)地点:省民政厅611、618室(长春市普阳街1616号)。

  三、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年检报告书。登录省民政厅官方网站(网址:mzt.jl.gov.cn),在网络右上角找到“业务”栏,点开“业务”栏后,在左下方找到“社会团体年检”栏,点击进入“社会组织年检管理系统”,用户名为“单位名称”,密码为“原始密码”。

  (二)登记管理机关网上预审。年度工作报告书核填写完成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网上预审。预审合格后即可打印报告书(一式2份)。

  (三)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将打印好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省民政厅进行年检。

  (四)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年检结论。携带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在2017年731日前报送省民政厅进行年检。省民政厅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发布年检公告。

  四、年检需要报送的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两份);

  2.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提供复印件);

  5.党建信息表(见附件);

  6.有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担任职务的,需提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五、年检要求

  (一)根据省委组织部、省非公党工委、省民政厅党组联合印发的《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中同步加强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吉组通字〔2017〕66号)要求,本次年检将把党建工作纳入社会组织年检重点内容。社会组织未按要求建立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年检结果一般认定为不合格。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自行选择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示出具。审计报告要与《年度工作报告书》基本财务数据一致。

  (三)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必须填写;工作人员中必须有专职工作人员,否则年检认定为不合格。

  (四)社会团体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和相关报送材料,要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因填写失误或虚假瞒报造成后果的,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五)为了方便社团工作,吉林省民政厅建立了省本级社团年检微信工作群,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加入工作群。

  微信名称:吉林省本级社团年检工作群,二维码:   

  业务受理电话:0431-89152152、89152153

  附件:党建信息表

  吉林省民政厅

  20183月14

  

党建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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