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精神,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养老服务业)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社〔2016〕757号)要求,现就2017年省级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请和审定。各地可参照历年省级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申报范围、条件、材料组织当地申报工作。当地民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进行实地核查,最终确定补贴对象。
二、报送养老服务工作相关数据。按照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各地应提供以下数据:
(一)截至2016年12月31日,当地常住老年人口数及占总人口比例。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当地新增养老床位数。
(三)2016年当地新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数量(依托街道所在社区和较大社区建设,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四)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入住养老机构贫困老人数(贫困老年人包括6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享受国家优抚补助对象)。
(五)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数(包括60周岁及以上居家失能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度贫困残疾人)。
(六)2016年省级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一)申报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单位(个人)应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合规,严禁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各地要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绝不允许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分配或使用项目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地请于4月20日前,将民政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补贴资金请示文件(含附件),分别报送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相关申报材料由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存档备查,不需上报。
附件:养老服务工作相关数据、2016年省级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0日
附件
市(县)养老服务工作相关数据
老年人口(人) |
老年人口占比(%) |
新增养老床位(张) |
新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个) |
入住养老机构贫困老人(人) |
贫困居家失能老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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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省级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下达省级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总额 |
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贴 |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 |
贫困老年人入住机构 补贴 |
贫困居家失能老人 护理补贴 |
剩余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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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发放资金 |
数量 |
发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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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资金 |
补贴人数 |
发放资金 |
补贴人数 |
发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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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公章): 财政局(公章):